游德福:金店店员偷黄金获刑五年的警示
作者:游德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湖南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因盗窃店内黄金首饰,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潇湘晨报12月1日)
据湖南法院网,2022年7月,被告人王某通过应聘,在桃源县黄某经营的一金店内担任导购,负责黄金首饰的销售。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多次利用自己晚班下班时将店内黄金首饰从展柜收至保险柜的机会,趁其他人不注意,将黄金首饰藏于衣袖之中盗走。次日上早班时,王某又利用将黄金首饰从保险柜取出摆放至展柜的机会,把自己购买的假首饰或轻重量的黄金首饰替换成盗走的黄金首饰。经查,王某实际盗得的黄金重量376.5克,价值156247.5元。
成语监守自盗,顾名思义就知道是看守钱物的人自己把看守的钱物占有了。本案件中的王某,应聘金店负责黄金首饰的销售,属于“金店内”的人,但其身为本金店“一家人”,却利用“自家人”的特殊身份行窃本金店黄金首饰,称其为“内鬼”是再恰当不过了。“内鬼”王某监守自盗,金额达到十万余元,已构成“盗窃罪”的内在要素,而且“数额巨大”,真够他“喝一壶”的了。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做出了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数额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前面所提一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应责令退赔被害人。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常言说的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是自己的钱千万别伸手!做一个守法公民,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增强法律意识,时刻警惕诱惑,不能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我们要时常告诫自己:“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只有通过自己劳动和汗水得来的才是自己本分的,得之心安理得,反之则“与良心过不去”,千万不要“动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做“内鬼”、行不义,终将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通过劳动换取报酬才是长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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