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德福:老人出走后身亡,判养老院担责7成不冤
作者:游德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江苏连云港市一老人从养老院出走后不幸身亡。家人以养老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而养老院则认为老人出走是自己原因,并且在其入住时,双方已经签署《意外风险告知书》,老人的情况属于意外,自身无责。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养老院存在管理漏洞,未能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的缺失与老人死亡具有重大关联,最终判决养老院对老人的死亡承担70%赔偿责任。(《现代快报》3月14日)
据悉,2023年1月,周冲为其父亲周仁入住养老院与某老年公寓签署《入住协议书》、《意外风险告知书》等,载明:本院工作人员在非服务不当的情况下,此意外情况出现,养老院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同年3月,周仁自老年公寓走失,经查看摄像头发现周仁是从老年公寓消防通道旁的一处窄道离开,后经多方寻找,在一山坡上发现了周仁的尸体,经公安侦查及法医勘测,排除他人加害可能性。
自家亲人入住养老院两月,就发生如此意外,老人亲属周冲认为老年公寓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老年公寓承担赔偿责任。老年公寓则认为周仁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根据《意外风险告知书》的约定,周仁的死亡属于无法预见的意外事故,老年公寓不承担责任。周冲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年公寓未能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的缺失与周仁死亡具有重大关联,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认定老年公寓对周仁的死亡承担70%赔偿责任。
众所周知,养老院的职责一般是对老年人提供看护责任,保护入院老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其生命健康权被不法侵害。随着我国老龄化率的不断提高,养老产业及相应保险配套机制等综合性产业体系均应当日益完善。养老院在签订入住协议时便免除人员伤亡的责任,以及在日常管理中出现的可以避免的漏洞,都反映出目前养老产业仍需要不断蜕变、完善。养老院在管理、尽责层面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不容丝毫马虎疏忽。
老人出走后身亡,养老院被判担责7成不冤。随着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养老机构迎来了发展高峰期,不论是从保障老人身心健康,还是减轻子女负担角度来说,到养老机构养老,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选择。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市民将家人送至养老机构,并交纳相关费用,就等于将生命健康权托付给了养老机构。因此,养老机构对入住老人负有管理和照顾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养老机构的法定义务,要优化服务水平,加强护理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水平,做好突发情况预案,从而更好地让老人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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