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手机索要5千元终判罚,“谁拾谁得”法不容
作者:游德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蛋糕店员工刚买的苹果手机不慎遗失,联系上捡到者邓某后表示愿意支付1000元感谢费,希望对方返还手机。然而,对方却要求支付5000元,否则不愿归还。为此,该员工起诉至法院。7月7日,贵州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这起案例,捡手机者称手机已丢失,法院判决其赔偿失主经济损失8500元。(光明网7月8日)
俗话说的“出来混总是要还的”,原意是指一个人在社会上做了某些败坏道德或违反法律的事情,迟早有一天会受法律或受害人的加倍奉还的含义。这也经常是电影电视或是日常生活中的口头禅。引申开来邓某不依法返回手机,当然要付出代价。9500元的手机,法院判决邓某赔偿8500元,应该考虑到折旧等因素,总体来说是合情合理的。客观来看,邓某从可能得到1000元感谢费,到要支付8500元,不管手机丢失与否,都是得不偿失的事。
众所周知,路不拾遗是个老话题,曾被千万人赞颂。然而真正“见钱不睁眼”还是说来容易做却难,面对身边的意外之财,一些人难免动心,甚至冒着触犯法律的底线铤而走险来掠得,令人所不齿。说实在的,在民间古旧的观念中,流传着“有捡不捡白不捡,捡了也白捡”的说法。这便是个别利益熏胸之人要向失主索要捡拾物同等价钱的原始观念。但是,在现代法制社会的大背景下,所谓的“捡也白捡”已经行不通了。这已经构成“不当得利”的要素了。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失主的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于己也无益。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为了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就称之为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解释为“没有合法根据”。其实,不当得利常常可以用不劳而获来形容。现实中有不少关于不当得利的例子,只是很多因为所涉及的金额比较小,所以大家也不深究。但是,如果涉及到金额大且行为恶劣的不当得利,就要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根据《民法典》第314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再则,“谁拾谁得”法不容。《民法典》第316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还是得提醒持有“有捡不捡白不捡,捡了也白捡”观念的人,要摒弃过时了的“老皇历”了。
捡手机索要5千元终被罚,“谁拾谁得”法不容。不是自己的财物,就不能据为己有。不管是“谁捡谁得”还是“挟物要价”,都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符。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将他人遗失物占为己有的行为不仅有悖道德,更可能触犯法律,面对“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切勿因一时贪念让自己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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