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留守妇女儿童重判 维护的是立法精神
作者:张洪泉 稿源:时评界 编辑:时小川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从重判处”和“控制减刑幅度和频度”的几种行为做了规定: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和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另一方面,《意见》对“从宽处理”也做了相关说明。同时提出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案件在量刑上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有所区分。(北京青年报1月20日)
立法、执法的目的和精神,是通过法律手段调整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抢留守妇女儿童重判,维护的是立法精神。严厉打击抢劫农村弱势群体的规定,重在惩前毖后,对于保证农村安全氛围,创造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这些年来,全国经济大融合,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员外出打工,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成为农村建设的主力军,也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一些罪犯瞄准了农村留守人员的柔弱好欺,趁机抢劫财物。这些人遭到抢劫,一方面对周边留守人员会产生巨大的恐慌,感到丧失安全感,影响着农村的稳定;另一方面,此类消息直接冲击着外出务工人员,让他们无法安心工作,产生各种社会隐患。
随着信用卡的推广,无论城市和农村,越来越多的人习惯用卡来支付,尤其是有钱人,家里和身上很少带现金。相反是那些农村的留守老人、妇女,因为没有多少钱且囿于不习惯用卡,再加上农村银行网点少,家里往往存有一定的现金,成为窃贼、抢劫犯的目标。而留守孩子的钱,往往是生活费、口粮钱,一旦被抢,不仅孩子会失去生活保障,甚至会给幼小的心灵造成巨大伤害。
春秋时期,最有名的大盗叫盗跖。盗跖的部下问盗跖说:“做大盗也有法则吗?”盗跖回答说:“无论做什么事情都有法则。做大盗怎能没有法则呢?”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盗亦有道”。经常看古代小说人会注意到一些细节,很多土匪强盗都有“不抢老人、孩子、妇女”的“三不抢原则”。之所以坏人也有这样的规定,主要讲的是社会道义,不能对弱势群体动邪念,否则无法在江湖立足。当前抢劫弱势群体的人,连古代的强盗都不如。
当然,“盗亦有道”并不代表抢劫就合情、合理、合法。古代政府打击抢劫盗窃,我们的法律也不会鼓励这样的行为。抢留守妇女儿童重判,是在当前农村形势下的一个维护社会安定的好举措,应该为最高人民法院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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