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泉:年初一餐馆加收30%加班费,可以有吗
作者:张洪泉 稿源:时评界 编辑:时小川
大年初一,张先生一家五口在上海世博源一家餐馆吃饭。饭后结账时,张先生的发票比小票上的金额多出近100元。服务员告诉张先生,这是该饭店正月初一临时加收的“加班费”。而且已经在店门外写了告知。(新闻晨报2月10日)
对于恶意敲诈,该举报时一定要举报,该曝光时必须要曝光,但是分析年初一餐馆加收30%加班费这个事件,于情于法都无不妥,可以有。
临近春节,大家不约而同的发现一个问题,那么就是几乎所有和春节有关系的物品都在涨价。比如蔬菜、肉类、海鲜等,存在一个集中消费、供需不平衡的问题,提前采购也存在存储费的问题。再者,《劳动法》规定,节假日期间,加班工资为2-3倍,这个费用,老板也不会自己掏。考虑各方面费用提升,过年饭店吃饭贵实属正常。
所谓的餐饮业的讹诈,一般说来,都是事先没有如实告知,没有明码标价,或者混淆概念,结账时候收取高额费用。比如标价38元一盘的“青岛大虾”,收费时候却按38元一尾结账;事先没点,结账时88元10粒的干果;2648元一份的土豆丝,都属于讹诈、欺诈行为。
根据顾客提供的照片,再看上海这家餐馆,事先在门外设置了提示牌,对顾客履行了告知义务。收费标准已经写清楚,是不是在这里就就餐,是顾客自己的事情,并不存在强制消费的行为。再者,在市场经济下,市场主体自主决定价格,只要有人愿意卖,有人愿意买,只要正常合规交易,政府就不会干涉。而且加收部分给开具发票,不存在偷税漏税的问题,无违法情节。
大过年的,在上海10个家常菜才用328元,让谁说都不算贵。如果餐馆老板设计一个春节菜单,将所谓的“服务费”加到菜里,就不会有这么多麻烦。但是,老板并没有春节涨价,而将增加30%的服务费公示,让顾客选择,显然是一种诚信,值得点赞。作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对的,但也一定要客观分析,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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