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父亲屋内身亡 “凶房”说法太扯淡
作者:张洪泉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房主李先生将房子租给王女士父女二人居住,没想到王女士的老父在出租屋内吸烟引发火灾被烧身亡。李先生认为自家房屋因此成了“凶宅”,导致房屋售价比普通房屋低10%至30%,于是将租客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0万元。昨日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北京晨报6月1日)
电影、电视上经常看到“凶宅”,关于“凶宅”的造成运气变坏的故事也不少,让人看了忧心忡忡。但是,因为抽烟失火致人死亡,称房子被烧成“凶房”可笑,索要赔偿20万元更为可笑。
民间有句话叫“远怕水近怕鬼”,意识说的是到了远方,因不了解水的深浅,人一般不敢下水;而在近处,因为知道哪里刚有人去世,所以怕“鬼”。这话其实说的很明白了,怕与不怕主要是因为自己的认知程度。一个出租房,尤其是大城市的出租房,着火后必然会装修,装修好的房子,租户又怎么知道以前的事情呢?
不用说大家也能明白,因每个人都有一死,任何稍微老点的房子,都会有人在里面死去,包括各种意外或者自然死亡,没有人说因为有人在房子老死是“凶房”。吸烟着火烧死和自然死亡,结果都是死亡,离开人世。在租客赔偿因火灾造成损失后,再起诉精神赔偿,显然有些忽悠。
记得有一个故事,一个海员在一次海难中不幸死亡,很多人都来吊唁。有个记者问海员的儿子,你爷爷死于海难,你父亲死于海难,你怎么还当海员呢?海员听了问记者:你父亲是不是死在床上的?记者说是。海员接着问,你爷爷呢?记者说也是。海员接着问:既然你爷爷你父亲死在床上,你为什么还继续在床上睡觉呢?
其实,自然界和社会上,有这样或者那样的法则,任何事情都有自己的因果关系。在出租屋内吸烟引发火灾,主要是吸烟造成的,怪吸烟者,和房子没大关系。如果法院判定是“凶宅”,那么发生火灾也是因为房子是“凶宅”,死亡者也可以用“凶宅”为理由,要求房主赔偿精神损失。所以说,说火灾房子是“凶房”索赔,太扯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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