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泉:说“火柴枪”是“杀人刀”的不是好警察
儿时的火柴枪
作者:张洪泉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2015年8月11日,在卖出一万多把“火柴枪”后,家住河北肃宁县的李占霄,被黑龙江齐齐哈尔警方以涉嫌“非法买卖、制造枪支”带走,后被羁押。一年多后的2016年12月20日,又因案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取保候审,重回家中。(新京报12月24日)
“火柴枪”是我这个年龄人群的儿时玩具,玩“火柴枪”突然成了涉嫌“非法买卖、制造枪支”,让大家感到很怪异。在这里我要问一句,说传统“火柴枪”是杀人凶器的警察,是好警察吗?
新闻中称这卖出的一万把是“火柴枪”,既然是“火柴枪”,那就应该符合“火柴枪”的构造原理,那就是以激发“火柴”为“子弹”,或者在前面安装一个子弹皮类的“火药桶”,用火柴做引信激发,对人体不会产生大的伤害。当年,我们小的时候,大都是玩这个玩具,基本当时的青年都会制造。
女警察偶遇贩卖仿真枪的小贩,出于职业敏感,购买一支然后鉴定,应该可以点赞。但是,作为一种枪支究竟符合不符合,按照上报材料看:为确定枪支的性能及杀伤力,孙玉红在购买一支后,填装入火药和钢珠,结果“一枪就将一个玻璃瓶打碎”。如果枪支真正如此猛烈,这样的“火柴枪”好像不是我们小时候玩耍的那种,确实需要认真鉴定。
这个案子有争议,主要是在“火柴枪”是不是枪上。依据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定型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自制、改制的枪支、弹药和枪支弹药生产企业研制工作中的中间产品,被称为“非制式枪支”,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鉴定,当事人或者办案机关有异议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复检一次。在肃宁县警方获得的鉴定意见中,涉案火柴枪并不在枪支鉴定范围内,因此不属于枪支。而齐齐哈尔警方鉴定,经黑龙江省公安厅复检的报告则显示,送检10支样品“枪口比动能”全部大于10焦耳/平方厘米。
由此看来,这批“火柴枪”究竟是不是“非制式枪支”,急需更高一级警方认定。但事实上,如果传统的“火柴枪”被认定为“非制式枪支”,以此类推,极有可能将菜刀也列入杀人凶器,也应进行管制,再延伸到其它道具,社会就会乱的不成样子。究竟事情真相如何,我们在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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