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泉:三问“情人节男女裸死出租屋”
作者:张洪泉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2月14日凌晨,泸州城区发生一起命案,一男(20岁)一女(15岁)死在出租屋内。本平台第一时间发布消息。当日晚间时候,本平台从警方获悉,仅用6个小时,行程100余公里,将重大涉案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凤凰网2月15日)
尽管叫情人节,但却在春节刚过,一个20岁的男人和一个15岁的女人,居然裸死在出租屋,一下子“情人节”变成了“情人劫”。尽管警方六小时破案值得点赞,但是情人节少年和未成年少女裸死出租屋,需要追问。
一问,15岁未成年少女为什么和“曾是某娱乐场所同事”?未成年人一般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对未成年人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保护。15岁的少女本来应在学校接受教育,为什么能在泸州娱乐场所和20岁男人成了同事?使用未成年童工,老板干什么去了?地方劳动监管部门难道去打酱油了?人死了,应该有人站出来主持正义了。
二是,未成年少女异地打工,父母干啥去了?从孩子出生到长大成人,从牙牙学语到学步,每一个阶段,尤其是孩子未成年这个阶段,家长肩负着教育、抚养孩子的义务。案中死亡的女孩才15岁,父母本应该让孩子去上学,或许孩子不愿意上学,但父母应该给孩子讲做人做事的道理,尽量少让孩子走弯路。但事实上,孩子不仅没接受学校教育,还充当了童工。孩子的死,父母有责任。
三是,未成年租赁房屋,是不是该有要求?未成年少女裸死出租屋,从开始租赁,到和少年同居,再到被邻居听到“剁肉请客”,只要有一个环节有所控制,就有可能避免这次杀人案件。但事实上,对未成年租赁、非法同居、邻居报警等环节,都没有从法律角度进行规范,也没有从社会管理角度加以限制,最终酿此悲剧。
社会是一个讲规则的圈子,每个人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不仅能保护好自己的权利,也能维护好他人的利益。违反道德和法律,失去的不仅是自己的名誉,弄不巧连命都没了。情人节男女裸死出租屋,有些瑕疵需要追问,更需各方人员自责、追问、整改,期待社会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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