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泉:一家四口漂流溺亡 不在景区是借口
△四位漂流者出发的地点
作者:张洪泉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国庆假期的第二天,漂流悲剧让贵州冉先生痛失四位亲人。10月5日,这起悲剧事发地贵州铜仁碧江区警方通过官方微信发布了消息称,死亡人员下河漂流地点不是处于旅游景区,漂流行为也没有通报当地有关部门和漂流爱好者组织。(澎湃新闻网10月5日)
一个漂流运动,三死一丢失,让冉先生痛失四位亲人,让公众看后也是扼腕墓道。出现事故,一家人没有在景区,没有给地方打报告,或许是致死的主要原因,但地方发布“死亡人员下河漂流地点不是处于旅游景区”,让人感觉心里有点堵得慌,不在景区当在你的辖区,出了人死事件,地方政府就没责任了吗?
社会发展了,生活质量提升了,一家人利用国庆长假去漂流,无疑是一件非常快乐的事情。选择在哪里漂流,如何漂流,显然都是自己的一种选择,一项权力。但俗话说“远怕水近怕鬼”,在一个陌生的环境里,不知道水深水浅,不了解流域里的险情所在,贸然去异地漂流,而且在一个非景区环境中,显然是对自己和家人的不负责。
这些年来,关于在公共河道里淹死人,展开过多起案件诉讼,大多数没有设置安全提示的地方政府,都因管理失察背负一定的赔偿。2017年7月10日,《北京晚报》报道:刚刚工作不到一年的小尹,因与同事外出游玩,不慎溺亡在昌平区一处运河内。小尹父母将运河管理方、小尹就职的公司及一同游玩的同事起诉至昌平法院,索赔119万余元。
其实,无论是湖面,还是河道,要么面积巨大,要么长度过长,在很多地方安排人员,禁止下湖下河显然不太可能。但是作为管理者,存在着管理责任,只要尽到了足够的警示、提醒义务,对受害人下河游泳、或者漂流时溺水死亡没有过错,就无需承担责任。相反,尽管是在非景区,对于河道等公共资源,地方监管部门同样存在着管理职能,如果没有设置足够必要必需的提示,没尽到合理义务,对漂流溺亡人员同样应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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