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风:从3个案例看“2年徒刑”
作者:知风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去年8月27日,暂住慈溪胜山镇的20岁四川小伙张某,约了在杭州湾新区外号叫“云南”的男网友,路遇独行女子起歹意,小伙与男网友持刀挟持女子至偏僻田间抢劫,但因对方身上未带现金而放弃。出人意料的是,由于不放心女子一个人回去,小伙提出送其到热闹处,还帮忙寻找在挟持时丢掉的手机。25日,慈溪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月26日《现代金报》)
猜猜看,这样一起案件,被告张某将面临怎样的判决结果?慈溪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胁迫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抢劫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最终,张某获刑2年,并被罚2000元。
显然,在对这起案件的量刑上,把其中一个“出人意料”的情节当成笑话了。然而,这样的“出人意料”难道不是最好的结果?难道我们宁愿在意料之中,让罪犯把恶事做到底?在司法实践中,除了罪名,对犯罪情节的细究也是量刑的重要依据。那么,对这样一起案件,尽管已经“减轻处罚”,但2年的实刑加上2000元罚款,已经与抢劫罪3年的起刑点只差了1年。其中,“出人意料”的良心发现,几乎无助于减轻被告的主观恶意,所谓“减轻处罚”,只是看在“未得逞”上。
其实,慈溪法院对此案的量刑,忽略了“出人意料”这个“亮点”。在同一天的新闻中,报道了福州街头发生的一件事:“女子街头遭猥亵70秒,全程9名路人无人制止”。对比之下,一个抢劫犯还能想到“我看女孩子一个人回去有点不放心”,提出送其到热闹处,还帮忙寻找在挟持时丢掉的手机,就可以看出其不但不像其他丧心病狂的罪犯,而且还尚存做人的良知。那么,他的抢劫也是一念之差。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法律应该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当然,判其抢劫罪是于法有据的,2年的刑期也是相对从轻了。但是,考虑到法律除了惩罚以外更重要的儆效作用,这种“善终”案例应该放大其积极意义。就如刑法对盗窃罪废除了死刑,实质上并不是对罪犯的仁慈,而是对受害者的保护,防止罪犯一不做二不休。对于此案,如果说“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但没有恶化为劫不到财而劫色。这也应该是对罪犯主观恶意一个考量。那么,这样一起“恶始善终”的案件,何不作为让试图不轨的人想到弃恶从善,中止犯罪的范例?
笔者不知道这起抢劫案如果抢劫成功会怎么判?但在同天的报道中,发生在北京朝阳区的一起拐骗儿童案,在罪犯得手,拐骗儿童罪成立的事实下,罪犯也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两相对照,法律在体现对罪犯的惩罚力度的同时,对预防犯罪的儆效作用就大打折扣了。笔者曾多次在有关判例的文章中呼吁,法律的威慑力要让故意触犯法律,或者冲动之下触碰法律的人,在耳闻目染的案例中掂量出犯罪后果,从而选择何去何从。法律对犯罪中止的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就是为了让犯罪后果最小化。
结合本案,如果对抢劫没有得逞,并在事后表现出善意的被告“网开一面”,或许能让因一念之差走上歧途的罪犯悬崖勒马。而一个即使犯罪未遂,但受到的惩罚大同小异的判例,无疑会让某些处于僵持或实施中的犯罪活动,难以发生逆转。这对任何案件的结果来说,都是不愿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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