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英雄烈士姓名岂能乱用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会员搭建信息中介、资源共享平台,将付费会员称为“雷锋会员”,将提供服务的平台称为“雷锋社群”,将自己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命名为“雷锋哥”,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有“雷锋会员”“雷锋社群”等文字的宣传海报和文章,并在公司住所地悬挂“雷锋社群”文字标识。同时,该公司以“雷锋社群”名义多次举办“创业广交会”“电商供应链大会”“全球云选品对接会”等商业活动,还以“雷锋社群会费”“雷锋社群推广费”等名目向客户收取费用。(人民日报 10月26日)
涉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了商业目的,在“雷锋哥”微信公众号中使用“雷锋社群”和“雷锋会员”,宣传“资源共享,互帮互助的雷锋精神”口号,在明知英雄的姓名具有特定意义的情况下,仍擅自将其用于商业组织和商业活动行为,侵犯了雷锋同志的人格利益,曲解了社会公众所广泛认知的真正而伟大的雷锋精神,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应当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涉事公司停止使用雷锋同志姓名的行为并在省内省级报刊向社会公众发表赔礼道歉的声明。
英雄是民族最闪亮的坐标。英雄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精神财富,雷锋同志的姓名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英雄烈士姓名岂能乱用!英雄烈士必须受到尊重和敬仰,英雄烈士的精神是民族振兴的宝贵财富,值得我们终身学习。该案的判定,对涉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所有商家是一记警钟,同时,也是一次普法和英雄烈士精神教育课。英雄烈士姓名受法律保护,不是想用就能随便乱用的。
据此,所有商家必须从该案的判定中吸取教训,自觉学法、知法,严格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言行,不能“别出心裁”、耍“小聪明”,更不能做违法的“买卖”,否则,难逃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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