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行人过马路被撞被判担主责” 一点也不冤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张某沿凤台南路小行桥公交站由东向西横过机动车道时,彭某驾车沿凤台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张某被撞倒地受伤。交警八大队事故处理民警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和现场询问勘查认定,张某横穿机动车道是形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主要责任;彭某驾车时疏于观察,负次要责任。(扬子晚报11月6日)
无独有偶。在江宁区天元西路,李某带着9岁的孩子出门,为图省事横穿马路。李某查看手机时松开了孩子的手,孩子突然跑向马路中间,结果被张某驾驶的轿车撞倒。在得知己方要承担主责后,李某还拨打12345反映执法不公。交警核实认定,孩子横穿马路是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作为监护人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
在人们的习惯意识里,如遇车撞行人,一般都是驾车人负主要责任,而行人属于“弱势群体”,则不负责任或只负次要责任。上述两起案例,却完全颠覆了人们的认知。行人被车撞了,还得负主要责任。冤不?从法律上讲,一点也不冤。不止是血的教训,也是法治教育和警示。
交通法律法规不是儿戏。行人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折返;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行经两侧停放车辆或有障碍物的路段以及路口、公交站时,要减速慢行,注意两侧可能冲出的行人或车辆;同时,交警也要严加监管和督查,一旦发现行人违规过马路,须立即加以制止和警示教育;发现有驾驶员违规违法行驶现象,也要依法严惩,确保道路交通畅行和车辆行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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