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自封阳台也要守“规约”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某小区业主小李花2万元定制了门窗,准备给新房封阳台,没想到门窗送进小区时却被“拒之门外”。自己的房子,怎么封阳台还做不了主吗?为此,小李告到法院。记者昨天了解到,崇川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江海晚报11月8日)
按常理,自家的房子自家的阳台,自己想封就封、想怎么封就怎么封,只要顾及安全、违反法律、不妨碍他人利益。自家的房子,怎么封阳台自己竟然做不了主,岂不怪哉?问题出在哪里?
原来,涉事小区业主为保持小区品质,防止乱封窗造成外立面不统一,在业主微信群内发起投票表决,按照统一方案进行封窗,小李也在微信群内。小李购房时,已经与开发公司签订过《临时管理规约》,该规约禁止业主擅自封闭阳台、晒台或在窗外加装防护网,并且业主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在物业登记,装饰单位应当服从相关管理单位和物业公司的管理;而在此之前,小李的父亲也与物业公司签署了《业主关于封闭阳台相关事项承诺书》,承诺严格遵守小区业主关于封闭阳台事宜所作的相关决议,按照业主表决确定的最终方案实施,统一式样、颜色等对阳台进行封闭安装。
自封阳台也要守“规约”。《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认定,小李、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签订的相关规约协议合法有效,应当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小李购房时与开发公司签订的临时管理规约是全体业主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各项制度的行为准则,作为业主,小李理应遵守。不按承诺约定,按照个人意愿自封阳台,不利于小区房屋整体外观整洁统一,更有违诚信原则。
近日,法院判决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这不止是一次普法教育,同时也警示广大业主装修房屋、封闭阳台必须严守“规约”,不可任性、胡来。否则,不只是乱套,还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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