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倾听民意 为民发声 开化民智

我要投稿
您的位置:首页 > 名家专栏 > 周志宏 > 列表

周志宏:借条也有“有效期”须“广而告之”

2023-11-14 11:09:53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现实中,因为“老赖”横行,太多欠钱不还的例子让人心寒。故此,很多人在借钱的时候都会写借条,觉得手握借条不怕要不回来钱。殊不知...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为要回一笔7年前的借款,出借人两度起诉,中间还经历了撤诉,但第二次起诉为时已晚。记者昨天了解到,如皋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原告未能及时主张权利,借条超出“有效期”,致使原告败诉。(江海晚报11月14日)

  现实中,因为“老赖”横行,太多欠钱不还的例子让人心寒。故此,很多人在借钱的时候都会写借条,觉得手握借条不怕要不回来钱。殊不知,借条也是有“有效期”的。借条的所谓“有效期”,其实指的就是诉讼时效,普通的民事借贷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超过3年,借条便“失效”,就不受法律保障、就不能作为追讨的凭据了。

  2016年2月,崔某向黄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崔某未能及时偿还,经黄某催要,仅偿还了3万元。2019年10月,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崔某偿还借款7万元及相应利息,后于2020年1月申请撤回起诉。今年3月,黄某再次就该笔借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崔某偿还借款,但已经超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黄某虽然主张其撤诉后每年向崔某索要借款,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崔某也不予认可。因此,崔某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依法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该案的判定是警示,也是一次普法教育。

  借条也有“有效期”须“广而告之”。现实中,人们大都以为食品、商品等才有“有效期”,对借条也有“有效期”却鲜有所闻。故此,上述案例虽然给人们上了一堂法治教育课,但远远不够。有关部门还需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及宣传园地等多种渠道进行多种形式的广泛深入的宣传,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并深入人心,并自觉依法行事。

  文末,再说两句“题外话”。现实中,人们习惯于讲“人情”,而且,有的人总是把人情世故挂在嘴上。但是,“理归理、法归法”,一旦涉及到钱,还是希望大家认真、谨慎一点。一方面,要“亲兄弟,明算账”;一方面,也要依法行事,防止“老赖”。

更多

热门关键词:借条 有效期 周志宏

  凡本网注明“来源:时评界”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作者和时评界共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时评界”。纸媒使用稿子,须告知本网站,由本网站提供作者联系方式,由纸媒支付稿酬。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XX(非时评界)”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作品内容、版权等存在问题,请在两周内同本网联系,联系方式:电话:15275837293 E-mail:spj@shipingjie.net QQ:1969838368
  时评界暂未实行稿件付费制。所有投稿的作者,本网均视为充分理解并接受此项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