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孩子遭诱为游戏充值”别止于追回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张某某正上小学的女儿张小某,今年12岁。在父亲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张某某手机通过某直播平台,在主播诱导下通过张某某网络支付账户支付给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某点卡专营店”6000元,用于购买游戏充值点卡,共计4笔,且交易记录发生在半小时左右时间内。张某某认为,张小某的行为已经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围,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予以返还,遂诉至法院。(人民日报 11月23日)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未成年人网络打赏、网络充值行为近年来时有发生。一次两次或多次充6000元算是少的,还有充上万、几万,甚至更多的。由此引发了过多的家庭矛盾和社会矛盾,值得有关各方高度重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张小某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较短时间内累计购买6000元游戏点卡,其行为明显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宜的程度,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返还充值款。
互联网的普及不是未成年人网络打赏、网络充值行为的理由和“托词”。有鉴于此,“孩子遭诱为游戏充值”别止于追回,有关各方要反思,要吸取教训。
一方面,未成年人要避免沉迷游戏,不要轻信“低价充值”和“免费赠送”,增强防范意识;另一方面,游戏平台应当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完善主体责任,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和理性消费。
更重要的一方面是,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家长不是等未成年人网络打赏、网络充值行为已经发生了才“醒”、才想到“追回”,而必须在日常教育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督和引导,同时要妥善管理自己的银行账户和网络支付账户,保管好支付密码,防患于未然,“治未病”,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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