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这类“小聪明”耍不得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记者近日从扬州市广陵法院获悉,该院在审理一起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时,当事人朱某、宋某、夏某3人,因在庭审中“耍小聪明”故意隐瞒案件事实,作虚假陈述妨碍诉讼,法院对3人各处以2000元罚款。(扬子晚报11月26日)
参与民事诉讼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做虚假陈述,是每位当事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是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的。有的人为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在庭审过程中故意作出虚假陈述,这样自作聪明的行为非但难以获得预期的诉讼利益,还可能因扰乱诉讼秩序,面临司法惩处。
今年7月,朱某等3人起诉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朱某等3人在已经拿到2023年1至3月份工资的情况下,仍然主张要拿这部分工资。为证明这一主张,朱某等3人竟然还提供了工资条、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等证据材料。可谓费尽了心机。庭审中,尽管案件承办法官多次向朱某等3人提醒,参与民事诉讼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虚假诉讼,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朱某等3人仍均明确表态,陈述和主张均属实,没有弄虚作假,坚称未拿到拖欠的工资。
由于涉及批量劳动争议案件,而且涉事公司代表没有到庭,承办法官认为有必要进行核实调查。后经法院查实,朱某等3人在立案前,涉事公司拖欠的2023年1至3月份工资已发放到位。原来,开庭时,朱某等3人见涉事公司没有到庭,就故意作了虚假陈述,妄图再拿一笔钱,这不只是“贪心”,更是“枉法”,是“聪明”过了头。
朱某等3人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重要事实做虚假陈述,违反诚信原则,妨碍民事诉讼,损害司法权威,依法应给予惩戒。尽管朱某等3人积极承认错误,作出检讨,但是,法院还是依法决定对朱某等3人各处以2000元罚款。
人无信不立。法律是公正而严明的,容不得“戏弄”;事实就是事实,是掩盖不了,也是“瞒”不住的。该案的判决警示社会公众,必须强化法律意识,参与诉讼活动,务必遵守法律规定,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枉顾事实,做虚假陈述这类“小聪明”耍不得。否则,必定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偷鸡不成蚀把米”。朱某等3人被依法各处以2000元罚款便是一面镜子、一部生动的“活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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