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禁用生鲜灯就该说一不二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记者昨天从启东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启东市区某超市仍在使用“生鲜灯”。执法人员当即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经营者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后超市人员在执法人员监督下拆除“生鲜灯”。(江海晚报12月12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禁用有“美颜”作用的“生鲜灯”。按照《办法》,销售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用生鲜灯为食用农产品“美颜”,是一些商家的赚钱法宝,殊不知,同时也不过是“权宜之计”。暴露了这些商家缺乏诚信、目无法纪的“本性”及诱导和坑害消费者的“诡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后,启东中农批市场、寅阳镇富利来农贸市场等8家商户却仍在使用“生鲜灯”,这种有章不循、有禁不止、无视“禁令”的非法行为,必须受到严惩。执法人员当即对违法商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经营者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涉事商户在执法人员监督下拆除“生鲜灯”。是对涉事商户的警示,也是对所有商户的“震慑”。
同时也说明,禁用“生鲜灯”,仅靠一纸禁令还不够,还必须深化宣传、强化督查、严格执法、露头就打。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拒不改正的该罚款的罚款,不能姑息迁就,更不能心慈手软。
禁用“生鲜灯”就该“说一不二”。 食品安全不容“美颜”,消费者的权益不容侵犯。从这个意义上讲,生鲜灯“禁令”,也是消费“保护令”。禁用生鲜灯,不仅是保障食品安全、杜绝以次充好,避免危害健康问题发生的重要手段,更是确保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实在举措。在此宏观背景下,广大经营者必须要有足够清醒的认知。要把禁用生鲜灯当作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提升服务质量的良好契机,确立诚信经营思想,遵章守纪,依法经营,这才是唯一正确的经营之道,是实现双赢的不二法宝。
法律不是儿戏,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是天大的事。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对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照明设施或蓄意打“擦边球”的经营者必须严格查处;广大市民应积极参与监督,发现经营者有相关违规违法行为的,可立刻进行投诉举报。让屡教不改使用“生鲜灯”或变相使用“生鲜灯”的商户彻底“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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