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员工受伤未上报 企业该赔还得赔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保洁员在清运垃圾时受伤未上报,次日仍坚持上班,后来因出现继发感染截肢。这种情况下,企业负不负赔偿责任?近日,一起提供劳务者受伤害责任纠纷案终审宣判:曾某因受伤所造成的损失为67.44万元,大连某物业公司承担40%,共计赔偿27.98万元。湖北仙桃市人民法院在地图中查看认定,曾某在工作中没有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对损害结果扩大有明显过错。同时,因曾某系在工作中受伤,物业公司也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工人日报12月15日)。
据了解,曾某患有糖尿病、高尿酸症,凝血功能差。曾某的病历中显示:“7天前不慎扭伤,肿胀明显,未做处理后继续干活,次日用温开水泡足后出现皮肤溃烂、出血,当时未做处理,病情加重。”据此,涉事物业公司认为,曾某截肢与血糖异常有关,是糖尿病并发症,与在公司的扭伤无关。而从曾某的自述和病历来看,曾某对温度的感知能力差,泡脚后出现皮肤溃烂系烫伤导致。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申请对曾某截肢与自身患有糖尿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重新鉴定。今年5月15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给出鉴定意见:曾某截肢的损害后果与血糖异常存在次要因果关系(16%~44%),建议因果关系为30%。
员工受伤未上报,企业该赔还得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曾某是大连某物业公司聘用的保洁员,在工作中造成腿部受伤后感染而截肢,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同时,因曾某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酌情确定公司与曾某的责任比例为7:3,物业公司应给付损害赔偿47.21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75万元,共计48.96万元。物业公司不服,后上诉至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定,曾某发生左下肢皮肤感染导致截肢,与其原本就患有疾病的情况下用温开水泡足有直接因果关系,曾某对损害结果扩大有明显过错,应依法减轻企业赔偿责任,酌情确定公司与曾某的责任比例为4:6,企业方赔偿近26.98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共计27.98万元。这叫“理归理、法归法”。事实终归是事实,别玩“过时不候”。不该赔当然不赔,但该赔必须得赔。。尽管受伤者没有及时上报。
案件“尘埃落定”,有关各方必须认真吸取深刻教训。雇佣单位一定要尽到雇佣责任,要提前对雇员进行安全教育,警示有可能发生的劳动侵害,同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雇主和雇员需要注意的是,部分60岁以上的劳动者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疾病,工作中容易因突发疾病造成严重后果。目前,安徽、上海、海南、湖北等地已经明确,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拟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等群体纳入工伤保障。对此,相关企业应多关注当地最新政策,及时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同时,期待全国推广统一出台相关政策,使工伤保险惠及更多特定群体。
凡本网注明“来源:时评界”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作者和时评界共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时评界”。纸媒使用稿子,须告知本网站,由本网站提供作者联系方式,由纸媒支付稿酬。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XX(非时评界)”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作品内容、版权等存在问题,请在两周内同本网联系,联系方式:电话:15275837293 E-mail:spj@shipingjie.net QQ:1969838368
时评界暂未实行稿件付费制。所有投稿的作者,本网均视为充分理解并接受此项声明。
·高连奎:一战国际秩序大博弈 (2014-03-19)
·前三十年看王石柳传志 后三十年看李河君李书福 (2014-01-07)
·高连奎:亚当斯密对中国的批判不靠谱 (2013-12-23)
·“不能让金钱主导一切”——桑德尔旋风的中国意义 (2013-12-14)
·自发秩序,还是社会契约? (2013-12-03)
廖卫芳:“10分钟拐走一群娃”呼唤补上防拐教
曹灿辉:18岁后就要抗衰?扯蛋!
钱桂林:多些大义灭亲式的官二代“坑爹”
李蓬国:要求全班女生自扇耳光,真是病得不轻
黄跃成:防范虐待儿童要严字当头关关发力
曹灿辉:别让怕担责成老年人健身拦路虎
廖卫芳:企业设“健康副厂长”是一种多赢之举
武淑帝:历史之殇,和平之路,未来之盼
孙学丽:从“馒”眼都是你看人才“种子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