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辞退员工不能想“辞”就“辞”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新疆某超市以工伤休假结束未到岗、连续旷工为由将员工辞退。对簿公堂后,该超市却因先辞退员工后告知工会的解约程序违法,被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6400元。(工人日报12月22日)
近年来,“劳动者被辞”的案例屡见不鲜。辞退理由五花八门。有的用人单位以“性格不合”“不符合要求”等为由,说辞退就辞退。有网友称因没主动留下加班,被认为“和公司价值观不符”;有的表示,入职第三天被以“没有学习能力”辞退,但公司并没有开展正式岗前培训;有网友说自己早上9时入职,下午1时即离职,人事给出的原因为“性格内向不适合干这份工作”。而在此之前,一则“女子第一天上班因已婚被辞”的消息更是引发热议。一方面,暴露出涉事用人单位在招聘或用人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一方面,则是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员工,侵害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劳动者可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上述案例应该说是个特殊案例。2021年12月22日,程某与新疆某超市分公司签订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时间、地点及薪酬待遇。2022年1月,程某在库房整理货物时不慎跌倒导致左手手腕受伤。治疗后,程某申请工伤认定,被鉴定为伤残十级。谁也没有也不会想到,2022年4月24日,该超市分公司向程某寄送《上班通知函》,写明“根据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鉴于伤情恢复情况,收到本函三个工作日内正式工作,将安排相对轻松的岗位。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之后,超市分公司负责人于2022年5月9日、5月23日通过聊天软件通知程某上班。由于程某未及时到岗,2022年9月1日,该超市总公司以程某连续旷工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更让人始料未及的是,9月10日,该超市总公司工会在《某某超市程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通报的回复》中写明“同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被开除后,程某向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可不知何故,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程某不服,上诉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程某受工伤后,公司应明确停工留薪期,并在停工留薪期结束后,通知程某上班,当程某出现持续旷工情况后,公司应送达《旷工通知书》,然而,公司并未行使管理义务。此外,程某和超市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即使解除劳动关系也应当由该超市分公司履行解除权,但分公司并未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却停发了程某工资,该行为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该案最为关键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但本案中的超市总公司未查明事实,也未形成分公司的初步意见,竟然径直由总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而后再通知工会。从法律程序上讲,涉事超市总公司的“操作”是违法的,由此而论,涉事超市分公司解除与程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
故此,一审判决涉事超市分公司支付程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400元,医疗费2456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4328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7164元。可涉事超市分公司竟然不服一审判决,于是上诉。最终,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该案的判决,对用人单位无疑是一记法治警钟。用人单位具有自主用工的权利,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是,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也要合规合法,履行合法程序,不是也不能想“辞”就“辞”。无论是在招聘中,还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都应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除非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单位制度、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存在刑事犯罪违法犯罪行为,否则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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