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车企收集应用车主行车信息须有边界意识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12月21日21时许,某品牌汽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与前方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汽车驾驶员及一名乘客死亡,另一名乘客受伤。事故发生后至12月25日交警发布通报前,所涉品牌汽车官方账号多次作出回应,公布上述事故相关视频称,结合车辆后台数据初步分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开启辅助驾驶功能,碰撞前3秒,车速达178公里每小时,驾驶员采取制动措施,最终以96公里的时速追尾前方卡车,钻入卡车下方后冲出道路。(法治日报12月28日)
涉事车企如此回应,人们不禁要问,该车企公布事发前的行车视频,取得当事人同意了么?从法律角度讲,车企公布车辆的行车数据等信息必须有边界,否则,便是侵犯相关车主的隐私。
现实中,有时候驾驶人或许并非车主,而车主另有其人的情况也很常见。不过可以明确的是,如果车企事先未经过车主同意,则会违反《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中“汽车数据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此外,按照《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汽车数据应依法合理有效利用,汽车数据处理者在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中应坚持车内处理原则,除非确有必要不向车外提供。
行车记录仪能够记录车辆在哪段时间在哪些路段行驶,车内摄像头、麦克风所录制的某些内容都会构成个人隐私,因为车内空间相对私密,涉及私人生活,通常不愿为他人知晓。
据此,车企收集并公开行车记录仪数据,应获得用户的授权,否则便违反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规定,不仅涉嫌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还涉嫌违规处理个人信息。
车企收集应用车主行车信息须有“边界”意识,必须保障车主个人隐私,合法合规处理行车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数据。车企处理车主私人数据造成用户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汽车数据处理者违反《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由省级以上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车企在处理私人数据时侵犯了个人隐私,而且给个人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等民事责任;如果车企与车主之间在签订购车合同时有明确的隐私保护条款,侵犯隐私的行为可能会违反合同约定,车企需要按照合同条款承担相应责任。此外,侵犯隐私的行为会影响消费者信任,可能会导致车企声誉受损。
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保障车主个人隐私信息是车企的职责所在。车企首先应当确保车主知情并同意其个人信息被收集和使用的目的、范围、方式等,尊重车主的主体权利。其次,车企应当采取合理的技术和组织措施,防止车主的个人信息被未经授权地访问、使用、披露、修改、损坏或丢失。
因此,车企不仅应遵守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般法律,还需要遵守《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等针对汽车行业的特别法律。根据上述法律,车企不仅应在内部设立各项制度确保数据安全,还要采取各项技术措施保护数据的安全,并通过用户手册、车载显示面板、语音、汽车使用相关应用程序等方式向用户告知相关事项,如有必要,应获得用户同意。此外,车企还需定期采取个人信息合规审计等措施保证数据的安全。
相关执法部门须强化监管,定期对车企处理相关数据的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对擅自公布、使用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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