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隔空猥亵未成年人须合力治理更须顶格量刑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3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向社会通报了一起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男子舒某在长达3年的时间里隔空猥亵40多名未成年人获顶格量刑,被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法治日报4月1日)
近年来,未成年人“触网”呈现低龄化趋势。几乎是“与此同时”,来自网络的安全风险让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面临前所未有的威胁,未成年人被侵害犯罪持续上升,其中“隔空猥亵”侵犯未成年人案件高发、频发。据介绍,所谓“隔空猥亵”,是猥亵犯罪的一种形式,具有辐射广、危害性大的特点。由于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好奇心强,又严重缺乏防范和辨别能力,在网络上的自我保护意识严重不足,易轻信他人,遭受侵害后因害怕被犯罪分子打击报复而不敢报警等原因,非常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网络猎物”。一些违法犯罪人员便通过网络伺机伸出侵害未成年人的毒手,或是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自拍裸照,或是向未成年人发送隐私照片,或是与未成年人进行大尺度的聊天,等等。长期索要被害人的隐私照片、视频等,使被害人长期处于被支配、被强迫的状态,使被害人及其监护人长期处于害怕隐私照片、视频被传播的恐惧之中。
或许会有人以为,网络是虚拟的,无论采用怎样的方式“隔空猥亵”,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无法与线下的猥亵行为相比。殊不知,这样的认识显然低估了“隔空猥亵”对未成年人的伤害。“隔空猥亵”看似没有“动手动脚”,没有肢体接触被害人,也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生理上的伤害,却会对未成年人造成沉重的心理伤害,甚至导致被害人产生自卑、自厌、自闭等严重精神类疾病。而且,有的“隔空猥亵”也伴随着线下的猥亵行为,如果不加以有力打击惩治,仍然会对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造成严重侵害。
舒某以追求性刺激为目的,通过网络平台主动结识多名7岁至14岁未成年被害人,并通过网络诱骗、胁迫被害人向其发送裸露隐私部位、洗澡、自慰等私密照片、视频供其观看,并在互联网上发布或向他人传播。殊不知,猥亵行为一旦通过网络实施,其恶劣程度、持续时间、被害人人数、危害后果等较传统线下猥亵行为往往会有过之而无不及。其手段之卑劣、用心之险恶,令人发指。获顶格量刑,是罪有应得。
隔空猥亵未成年人,须合力治理更须顶格量刑。
不久前,国务院审议通过我国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为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广大家长要依法充分履行好监护职责,不断加强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教育,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提升未成年人安全上网的意识和能力,告诉他们受到侵害后要第一时间告诉身边的家长、教师,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不要因为怕受报复而姑息忍让;各网络平台必须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体责任,提升涉未成年人风险预防、识别和处理能力,发现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只有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多方形成合力,才能有效治理网络“隔空猥亵”等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减少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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