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勇:微信“发红包”,当有“后悔权”
作者:李云勇 稿源:时评界 编辑:时小川
南安的何先生在春节同学聚会时,酒后在群里连发3个金额5000元的超级红包。酒醒后,他才发现坑了工薪阶层的自己。得知班长是在酒后发了那么大的红包后,大家认为,要把红包钱给退回去。一时间,“抢红包”变成“退红包”。截至2月12日晚上,经过“爱心接力”,这1.5万元已基本退回给何先生,本已做好吃哑巴亏的他满是感动。(2月14日《海峡都市报》)
“抢红包”变成“退红包”,得益于两个方面:第一,同学们道德水准高,自觉退还,第二,同学们将心比心,绝不让同学过不好年和家里不安宁。如果没有做到这两点,万一有部分同学坚持,我不偷不抢,抢红包不违法,凭什么退还?或许就会引发很多矛盾,彼此之间连同学都做不成了。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是为“网购后悔权”,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想想最近发生的“转错账睡银行”事件,同样是错发,微信发红包能否有“后悔权”呢?微信“发红包”,当有“后悔权”,这方面有必要从法理上辨析一下。
未成年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比如未成年人拿父母钱财购买贵重金器送他人可以认定为无效行为,因为未成年人没有财产处分权。类似道理,醉酒之人未必有财产处分权,可能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此发放大额数据红包,没有经过配偶同意,是没有合法依据的,配偶等人有权要求返还。
不当状态下发放大额红包,家人或配偶有权要求撤销。如同老人被骗子迷魂骗取巨款一样,酒醉状态不能算正常状态,“1.5万元,一晚发光年终奖”,这绝不是自愿行为。违反民法原则,非正常状态下的行为无法取得法律支持,醉酒者、配偶和家人可以提出合法的抗辩权,有权要求不当得利者返还巨额红包。
记者从微信运营方了解到,单个红包上限为200元,单个群红包上限为2万元,但随机的金额不超过200元,如此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为了防范风险。微信发红包,或本人醉酒,或微信被盗,等等,完全可能违反当事人本意,给其本人及家人生活等带来巨大损失和伤害,这绝不是建设和谐社会所需要的。
微信发红包,绝非简单事。作为成年人,发个50或200元微信红包,如同小孩子买本新书,可以理解,不会有多大争议。但是事实不全如此,比如用公款发微信红包,利益均沾,打打“法不责众”擦边球;发微信红包给小三,转移家庭财产,等等,涉嫌违法乱纪,侵犯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还能小看吗?
醉酒发红包,连环麻纱多。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任何人的违法乱纪都要追究,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有鉴于此,为了贯彻落实民法的自愿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出台微信发红包相关规定,给予微信发红包者“后悔权”是完全有必要的,不当得利者应当积极配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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