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误拆”成为强拆的“遮羞布”
作者:袁文良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陕西省商南县富水镇因镇上修路需要,将一部分居民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但在没有和村民谈妥的情况下,施工方就将2户村民的房屋、树木推倒,当时两户村民均不在家中。当居民返回讨说法时,镇政府相关负责人回应,称系施工队“误拆”。(《华商报》3月2日)
近年来,媒体多有“误拆”事件的报道:2011年4月,江苏省句容市吴女士父亲的房屋在没有签订任何补偿协议、也未经履行任何法定程序下,被当地镇政府强行拆毁,吴女士当即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经调查后认为是“误拆”,不属刑事案件;2012年9月,广东佛山在短期时间内先后发生5起“误拆”的事件,其原因都是“施工队在施工当中未核实清楚信息”所造成;2013年5月,南京市江宁区方山邮政支局三层的办公小楼在凌晨4点多被拆,致使2000多封邮件被埋,而拆迁办负责人也称此事属于拆迁队“误拆”;去年12月2日,趁房主外出旅游的空档,四川省德阳市城北文昌社区何显秀老人一楼一底的住宅被瞬间铲平,结果依然是“误拆”……
纵观这些“误拆”的事件,都是在拆迁方与被拆迁方还没有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房子被“误拆”,而“误拆”之后只能按照“误拆”的程序商议。但由于房子已经拆掉,被“误拆”的人无论如何去争取赔偿标准,总是那么被动,最后即使不满也只能同意。这种惊人的一致性,不得不使人产生质疑:“误拆”真的是“误拆”吗?真的不是强拆的“遮羞布”吗?真的不是“强拆”脱责的挡箭牌吗?
拆迁原本是一个中性词,是一种根据城镇规划发展需要依法拆除、依法安置、依法补偿的法律行为。通过拆迁改造,我们的城市可以更加美好,群众的生活也可以更加舒心,应该说是与群众生存利益息息相关的民生工程,是一件益民利民的好事。但由于个别部门的负责人追求“形象”与“进度”,工作方法“简单”并“粗暴”,舍不得花精力与心思与群众沟通,更不愿花气力解决群众困难,认为自己就是“老大”,于是负责拆迁施工的人员在其“默许”或“授意”下,置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于不顾,或偷拆、或强拆,甚至于夜里将正在建筑内睡觉的群众“拉到野外”,等群众回来时,建筑已成为“一片瓦砾”。当被拆迁者讨要“说法”时,一句“误拆”便推脱了责任,给人一种“泼皮无赖”之感。
其实,大多数人都知道,强拆需要一个非常严谨的法律过程,必须且只能由法院来执行。然而要真的走到强拆这一步,必须经历若干个程序,绝不是某一个领导说了算。因此可以说,“误拆”现象屡屡发生,负责施工的拆迁公司自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也折射出有些政府职能部门的乱作为和司法机关的不作为。
所以,在朗朗乾坤的法治社会,要杜绝“误拆”现象的发生,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重新定位自己的职能,在城市改造中严格执行《拆迁法》,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误拆”的行为要通过司法部门予以彻底调查,还原其强拆的本相,不要再使“误拆”成为强拆的“遮羞布”。司法部门要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对不顾群众利益“误拆”的违法行为绝不姑息,依法予以严惩。特别是一些负责具体拆迁工作的领导干部,与其把精力和心思花在想方设法解释“误拆”上,还不如实打实的真抓实干,破解问题、化解矛盾,这样我们的拆迁工作就不会“拆”散民心,反而会赢得民心,群众也就会同意并支持政府的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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