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冉:破解“民告官”难题需要官员“来有所为”
作者:张东冉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今天下午,一起由村民起诉通州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案件,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由该院院长吴在存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通州区区长岳鹏作为被告方代理人出庭应诉。本次庭审邀请了16位政协委员参与旁听。另有约50位通州区的基层干部赶来旁听了本次案件的审理。(3月31日 中国网)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规定了“民告官”的12个理由,“申请行政许可被拒绝”位列其中。北京“告官”村民有法可依,是“有冤”想申,“有冤”敢申,“有冤”会申的表现。
此次庭审,区长岳鹏作为被告方代理人出庭应诉是一大亮点,也是《行政诉讼法》总则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出庭”的题中之意,这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一步,彰显了社会的进步。
然而,“能见官”并非“民告官”的目的,村民告状是为了解决实际困难,庭案过程是否合理合法,审理结果是否有理有据,才是问题的核心所在。
法庭之外,农民掌握的资源少,拥有的权力小,是“弱势群体”,可是法庭之上,原告、被告法律地位必须是平等的,农民一样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出示证据、进行辩论、回应质询,区长来了,不应只露面,还要能出声,只有这样,“能见官”才不流于形式,“民告官”才有实际意义。
庭审中,官要来的有价值。事前要做充分准备,对案件情况和相关法律要有详细了解,主动学习应诉方法,不敷衍了事,也不凭空捏造。此外,应完善官员考核机制,把官员的调研准备、庭审表现、解决纠纷的实际效果等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中去,让官员们“出出汗”,才能自觉“出出力”。
“民告官”不只为了“能见官”,官员出庭应诉必须“来有所为”,否则只是摆设,扭曲了法律要求官员出庭的本意。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要从根本上破解“民告官”难题,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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