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山:协管员拿降温费有不有政策依据?
作者:隔山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干一样的工作,协管员却没有降温费、加班费,这种区别对待让人心里不舒服。”近日,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多名交通协管员向华商报反映降温费问题。(7月12日《华商报》)
都是高温天室外工作,为啥正式民警能享受的降温费、取暖费等福利津贴,协管员却都没有?这或许还真不仅仅是榆林市交通协管员的疑问。而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治处一名工作人员“没有给协管员发放相关福利的政策”的回答,确实让人顿感奇葩。协管员拿降温费到底有不有政策依据?
首先就降温费的发放本身而言,早在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就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并且津贴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不仅如此,该办法还对适用人群对象作出了界定,就是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虽然公安交警部门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但从聘用协管员的角度说也算是用人单位。由此来说公安交警部门发放降温费满足该办法的相关要求。事实上,正式警察也发放了降温费和取暖费等福利津贴。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中降温费的发放对象指的是劳动者,而并非指明有正式员工与非正式员工之区分。因此,没有给协管员发放相关福利是源于无政策依据的说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其单位在执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上涉嫌存在双重标准。
再从劳动的平等性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都有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并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从这点上讲,工作岗位相同,其福利待遇应相当,而不存在正式与非正式员工之说,更不应有身份不同待遇不同的说法。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因此,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交通协管员反映降温费和加班费问题是依法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不仅如此,就榆林市公安局交警部门所在的陕西省,去年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就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明确要求应向劳动者发放降温费和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也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0元提高到了25元。并强调如果劳动者符合高温补贴发放标准但是却没领到这笔钱,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由劳动监察部门来督促企业进行发放。此时,作为劳动监察部门面对协管员的公开反映会是怎样的态度,又会采取怎样的措施,值得关注和期待。到底是无政策依据还是在执行政策法规上采取双重标准,甚至是不严格依法办事,相信公众自有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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