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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灿辉:“体检标准”不能阻挡残疾人成公务员

2016-08-22 09:56:47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谭劲松最终落选,原因是他的视力不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谭劲松持有国家视力二级残疾证,本来就是残疾人,《公务员录用体...

  作者:曹灿辉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今年从湖南理工学院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的谭劲松在岳阳云溪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笔试和面试总分第一,然而最终因视力体检不合格落选。谭劲松表示,自己的视力并不影响基本生活与工作,认为云溪区相关部门招聘涉嫌“歧视残疾人”。

  谭劲松最终落选,原因是他的视力不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谭劲松持有国家视力二级残疾证,本来就是残疾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是针对健全人而制订的,一个残疾人岂能符合?事实上,残疾人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最后像谭劲松一样“败”在“体检标准”上的并非个案。显然,录用公务员,用健全人的体检标准来对待残疾人,是不公平也是不人性的,应当设法破解。

  录用残疾人就业,是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现实的需要,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

  今年8月17日,国务院公布《“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2013年8月,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包含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推算,我国目前各类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6.34%。如果按三口之家计算,平均5个家庭中就会有一个家庭中有残疾人。如此多的残疾人如果都不就业,会造成很大的社会问题。

  然而,党政机关录用残疾人就业,现状并不尽人意。2012年相关统计显示,全国公务员数量已经超过6894万人,年均增长约15万人,5年时间里录用残疾公务员却只有92人,与我国目前拥有的8296万残疾人相比,严重不成比例。

  残疾人中有很多优秀人才,他们自强自立,榜样和启示作用之大不言而喻,他们进入党政机关,会增加公务员队伍的活力。另外,党政机关录用一定数量的残疾人成公务员,作为亿万人所关注的“公考”,更能很好地发挥反就业歧视的“示范”作用。

  党政机关录用残疾人成公务员,打通“最后一公里”,解决最现实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不适合”残疾人的问题,设“绿色通道”很有必要。目前来看,建议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时,针对具体岗位的胜任标准,“专设”一定数量的公务员岗位指标录用残疾人,与此同时,设计相应公务员岗位录用残疾人的“恰当”体检标准。当然,长远来看,也要启动相关程序,修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使其“适合”各类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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