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育兵:不合理收费就是变相高息
作者:关育兵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通知》,不支持金融机构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强调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10月24日央广网)
最高法民二庭副庭长杨永清表示,要严格执行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不支持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以利息以外的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依法打击和处理非法集资犯罪,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这是最高法承认,利息之外的不合理收费等于变相高息。
民间借贷的兴起,能够满足市场借贷双方的需求,也要求借贷利率市场化。但利率市场化绝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更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必须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管控。 最高法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在之后的司法实践中,最高法对此进行了进一步明确。2015年8月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新司法解释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可以说,年利率24%是一条红线,逾越这一条红线的高息,将不受法律保护。于是,在民间借贷中,一些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为了获得更高的收益,就在法定的最高利息之外,设立了手续费、保证费等种种费用,也有的出现了砍头息条款,即出借人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这些行为,变相地了提高利息,不同程度地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民间借贷中的许多纠纷,大都是由此而产生。
近段时间,校园贷受到打击。或许从表面上来看,校园贷的利息并不算高,但是如果把各种费用计算下来,这些产品的实际年化利率却非常高,有的达到了60%~70%,最高的甚至达到了100%以上。名目繁多的费用,已经成为民间借贷突破利率上限的最好掩体,但又往往被借贷者所忽视。因此,在最高法明确,不支持金融机构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之后,更进一步的举措,是要明确,金融机构除了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这或许更能釜底抽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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