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勇:企业有权解聘超生员工
作者:李云勇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据《法制日报》记者统计,除新疆、西藏两地外,全国已经有29个省份陆续修订了本地的计生条例。其中,14省份的计生条例规定,公职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可以开除。统计结果显示,目前有7个省份的计生条例规定企业对超生员工可以开除。这7省是:海南、广东、福建、浙江、江西、贵州、云南。其中,广东、海南、云南和贵州4省规定企业对超生员工直接开除。(10月31日法制网)
对此,10月31日《京华时报》刊文《企业无权开除超生员工》:再说“开除”一说,并不严谨,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开除”一说,相近概念是“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6种情形中,并没有明确包括“职工超生”。也就是说,员工超生并非法定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些地方加码规定,是否与《劳动合同法》等上位法冲突?
既然依据法律说事,我们不提“开除”,统一为“解聘”,企业到底有没有解聘超生员工的权力?这个有必要好好说道。
企纪严于国法有其现实性。行政事业单位有纳税钱兜底,企业要靠自己挣钱才能生存,如果企业制度不严,执行不严,怎么适应残酷的市场竞争?企业劳动纪律、计划生育等规定只会比行政、事业单位更严。如土默特左旗农业局对“长期不上班”公务人员作停职处理(2014年2月24日《北方新报》),南平市某派出所副所长无正当理由半年不上班,受到撤职处分。(2014年12月30日《海峡导报》)这在企业可能吗???基本解聘无疑,这就从侧面说明,企业的制度,无论是内容还是执行力度均可能严于国法。
企纪严于国法有其执行性。纵然实施“全面二孩”,但是计划生育仍然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这个没有变化。作为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计生国策,任何人和单位都得遵守,既然企纪可以严于国法,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依法开除超生人员,企业为何不能解聘超生员工,道理上就说不过去。我们说通俗点,不是开除超生员工,而是解除超生员工劳动合同,也就是通常说的“解聘”。企业要对国家和主管部门承担严格的计生责任,当然可以制定计生奖罚规定,违反国策者解聘,企业当然有权解聘超生员工。
企业解聘员工有其法理性。企业不仅仅是一个单独的经济实体,它还要承担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等重任,比如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解聘,员工想获得超生的特权,企业有不用超生员工的合法权利,这个并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企业为了配合计生国策,可以制定相应严格的奖罚措施,比如解聘就是首选,只要通过职代会等通过这个制度,当然有权解聘超生员工。
解聘没有剥夺当事人劳动权。《企业无权开除超生员工》一文认为:企业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可以予以行政处罚,比如征收社会抚养费,但以剥夺劳动权来进行惩罚是不妥的,有悖法理不说,亦非以人为本的做法——劳动权是生存权的先决条件,员工因超生被企业开除,孩子谁来养、家庭生活如何维持?社会抚养费不提,当事人不在A单位工作,他可以去B单位工作,只要他用好自己的大脑和双手,他的劳动权可以随时随地地实现。如当年超生的法学教授杨支柱无法上课,他可以通过写稿等渠道挣钱。
无权开除超生员工纯属误导。《企业无权开除超生员工》一文认为:假如,因超生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拿起法律武器,将企业告上法庭,法官会怎么判?2015年妇女节前夕,北京市二中院曾明确表示,“用人单位无权开除超生员工”。这是典型的断章取义,作者漏掉了重要的下半句:“北京市二中院法官指出,员工违法生育二胎,应由主管的行政部门处理,用人单位无权处罚或开除。如果用人单位就此事先做了规定,那么可以按照规定处罚。”只要企业严格遵守国法,召开职代会等通过相应制度就能解聘超生者。
企业不是福利机构,企业必须艰苦求生,为了应对残酷的市场竞争,为了更好地执行党纪国法,企纪严于国法,只要遵循按制度管理,按程序办事,并不违反法理。市场经济,企业当然有依法用人的自由,如果你有超生的自由,企业当然有不用你的自由,企业有权解聘超生员工,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必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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