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胜:违法收费岂能一退了之
作者:姚明胜 稿源:时评界 编辑:时小川
近日,多名市民向南国早报记者反映,他们前往北海一停车场取回违停车辆时,遭停车场收取拖车费和停车费。记者调查获悉,该停车场收费属违法行为。目前,交警部门已约谈停车场相关负责人,责令其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12月22日《南国早报》)
在 “百日整治”行动中,明明北海市政府已专门划拨财政经费,用于违停车辆的拖移和保管,而南海停车场却在政府已向其支付了拖车费和停车费的情况下,仍然向违停车辆收取拖车费和停车费,其行为不仅已涉嫌违法,而且已涉嫌犯罪。
一是,南海停车场收据上的印章为“北海市交通事故施救服务队”,与收费主体名称不符,已涉嫌私刻印章。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对行为人或者企业的负责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根据《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是,南海停车场出据的《车辆施救停车凭证单》,不属于统一印制的税务票据,已涉嫌偷税漏税。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是,南海停车场隐瞒事实向违停车辆重复收取拖车费和停车费,一次“服务”两次收费,已涉嫌诈骗。按照《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在1316辆拖车中,如果有1000辆是委托南海停车场处理的,其违法所得就高达5万元,当属于“数额巨大”。
所以说,在交警部门责令南海停车场退还违法所得的同时,公安、税务、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还应对其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也就是说,对南海停车场强行收取违停车辆拖车费和停车费违法行为,尤其对其在重复收取违停车辆拖车费和停车费中暴露出来的其他违法行为,决不能以已责令退还,而一退了之。
否则,公众就会猜想,之所以能以退还非法所得来代替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或之所以南海停车场违法收费能化险为夷,肯定与交警部门,以及公安、税务、工商等职能部门脱不了干系。其造成的影响,肯定比南海停车场违法收费要大得多,后果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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