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喜林:乡干部开假牌车,乡领导为啥担保?
作者:郭喜林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2月24日下午,榆林市榆阳区小壕兔乡政府干部赵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K96958的大众桑塔纳黑色轿车上路行驶,榆林交警三大队民警发现无该车牌注册信息,初步判断为假牌车。据了解,赵某被带到榆林交警三大队留置后,其供职单位榆阳区小壕兔乡党委书记、乡长已赶到榆林交警三大队协调处理。当晚,谈话做笔录后,赵某被二人担保出去,车被暂扣(2月26日华商报)。
作为乡干部,赵某驾驶假牌车上路行驶,必将遭到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的依法查处。但让公众想不明白的是,榆林市榆阳区小壕兔乡乡长和乡党委书记却积极踊跃地做了赵某的担保人。如果赵某开的车辆车牌号是假的,那就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绝不包庇纵容和姑息养奸。
乡长和乡党委书记为涉嫌违法的赵某签字画押担保,绝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责任与义务。这说明,乡里的党政主要领导在没有弄清赵某的车牌是否无罪之前,按照党纪国法相关规定不应该为赵某担保,而应该让赵某继续留在公安机关接受司法调查问询。而且按照赵某开假牌车的性质来看,应当依法受到责任追究。绝不应该以担保方式,让赵某离开公安机关。如果获得乡长和党委书记担保,赵某在心理和思想上就不会敬畏党纪国法,就不能使赵某受到更好地接受公安机关的普法教育,就不能对自己所犯的错误产生深刻的思想认识。可以说,乡长和乡党委书记对于赵某的担保绝不属于正能量。相反,起到了不该有的负能量。
如果赵某的车牌号属于非法制造,赵某就必须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的法律责任追究。而且,还要受到应有的经济处罚。因此,赵某开假牌车绝不是乡长和党委书记签字担保那么简单。作为一个乡里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面对乡干部的违法行为,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决不能凭个人主观意志看待赵某所犯错误的危害性与严重性。
我国的司法原则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公安交警允许乡长和党委书记为赵某担保离开公安交警部门回家,也是不妥当的,应移交给公安机关的刑事侦察部门立案侦察,并由刑侦部门对赵某实施依法管制,而不是让赵某自由自在回家。由此可见,在现实当中,依然存在着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权大于法的问题;由此可见,这种执法不严肃的问题,经新闻媒体曝光后,应当引起上级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并依法纠正下级公安交警部门的不正确处置方式,并对赵某依法实施严厉管制措施,绝不能让其逍遥法外。只有让赵某失去人身自由,他才能向公安机关交代出自己的假车牌究竟是从哪里来的;只有依法对赵某的违法行为实施零容忍,才能依法将制假车牌的违法犯罪窝点一网打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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