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育兵:同车同桌受罚不适宜
作者:关育兵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酒后驾车,司机受罚之外,同车乘客乃至同桌饮酒者,均将视司机违法情节轻重,接受现场教育、1小时深度教育两种形式的处理。近日,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一项新政,引发争议。(7月15日《新京报》)
在支持者看来,武汉此项政策,具有威慑性,或将对酒驾现象进行有效遏制。而这也是武汉新政出台的原因,鉴于酒驾、醉驾对社会的危害很大,“所以持续打击。”然而,在看到同车同桌受罚的威力之时,其危害性也同样不可小觑。
其一,在于法律程序的欠缺。法无授权不可为,是现代政府治理的基本原则。对此,国家已多次进行了强调。所以,执法行为一定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滥用权力。武汉新政,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缺乏法律依据是其难以躲避的硬伤。武汉警方也表现,“哪怕是进行教育,也要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支持”。举措的出发点再好,但如果是以违法惩治违法,显然与初衷背道而驰,也与法治社会相去甚远。无论公众,或者警方,都应有的清醒认识是,滥用职权的危害性,比酒驾、醉驾更大。
武汉新政,不仅是无限加大了同桌同车人员的责任,如果不遵守有法可依的界限,这种责任追究可能无限扩大下去。既然同桌同车人员可被追究责任,那么提供饮酒场所者,无论家庭、餐饮场所是否会被追究责任?再延伸下去,卖酒者可否被追究责任,酒厂可否被追究责任?这样的推理,完全符合新政思路,并可以冠以威慑力的旗帜。
其二,处罚容易陷入困境。依据武汉新政,视查获的酒驾违法情形,对同车同桌分两个档次进行处罚。但这样的处罚,并不公正。比如虽是同桌,有人持鼓励、教唆、怂恿,有人可能积极劝告、阻拦;也有的人,可能只是被动同桌,并不饮酒。在这样的情形下,不分青红皂白,对同车或同桌者无差别处理,一律打板,太欠公允。而要加以区分,则又会加大警方的工作量,取证极其困难,执行容易出现偏差。
其三,会造成更多不利影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在日益陌生化、冷漠化。饮酒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交活动,是有益于人们之间的交往、沟通的。武汉新政,无异于又在抽去一块交往长板,使社会的陌生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因此,攻其一点,不及其余,并不是政策的正确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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