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文学:砍伐自有林木被判刑的警示
作者:侯文学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日前,福建村民陈某因砍伐19.28亩自家林木3432株、总立木蓄积量60.2847立方米,被福建省福鼎市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陈某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9月16日澎湃新闻)
对于上述判决,不少网友提出疑问:为何砍伐自家林木也会被判刑?是不是砍伐任何林木都属违法?不少承包山地的村民也以为,自留山既是“自家山头”,林木可以任意砍伐、自由支配。
部分网友及承包山地的村民的理解显然是错误的。这是因为,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2008年颁布实施的《集体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在我国实行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即农民承包的林地山权归集体所有,承包者负责使用、管理和收益。而《森林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任何个人及单位都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数量、树种及方式采伐。如果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或超过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及数量采伐都属于违法行为,数量较少的对砍伐人行政处罚;数量较大的,构成犯罪的,以滥伐林木罪入刑。《刑法》第345条确定了两项与林木有关的项罪名,一项为盗伐林木罪,另一项是滥伐林木罪,同时根据犯罪情节规定了量刑标准。福建村民陈某所以因滥伐林木罪被追究刑责和罚款,说明其缺乏法律意识,既没有申请采伐许可证,而且砍伐的林木数量太大。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学法、懂法、守法是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不然,就很可能在不知不觉中触犯法律。福建村民陈某因砍伐自家林木被判刑的教训,值得承包自留山的农民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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