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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务员贩卖“个人信息”必须严惩不贷

2018-03-24 18:42:45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刘某曾是南京某机关单位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他有接触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等信息的极大便利。...

  作者:钟二狗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3月20日,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消息:南京中院对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作出宣判,南京某机关单位副主任科员刘某等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万至9万元不等的罚金。从2010年4月起,刘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82万条公民信息,销售给“信息公司”。(3月22日新京报)

  刘某曾是南京某机关单位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他有接触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等信息的极大便利。如果利用职务便之便故意泄露他人信息,必将给公民个人和企业的财产造成严重威胁,甚至有可能被泄露信息者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我国刑法修正案(七)明确“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首次将公民个人信息纳入刑法保护范畴,规定要追究泄露、窃取和售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因此,上述这位公职人员的行为无疑触犯了法律。

  公众本来就怀疑在个人信息的倒卖过程中有“内鬼”相助,看来,这样的“内鬼”的确存在。倒卖公民个人隐私这一黑色产业链的源头,就在掌握信息的一些机构里,而这些被认为“最保险”的地方都看似不保险,这不能不令人感到费解。目前,通过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而滋生的网络诈骗、敲诈勒索、通讯诈骗等犯罪正持续高位运行。如果不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局面就有失控的可能。

  在严厉打击和加大惩罚力度的同时,一定要增强内部员工的知法、守法、畏法意识。目的就是要使国家机关、金融电信等合法接触、掌握公民信息的机构或组织健全保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教育和监管,从源头上阻断违法犯罪的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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