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兆宇:监察委的工作不仅在于惩治更在于监督
作者:孙兆宇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随着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开启了新的一页。“监察委员会专门负责‘打老虎’、监察全覆盖就是办案全覆盖......”,对于监察委员会的性质与职责,不少人心存疑惑甚至误解。
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委员会决不只是惩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那么简单。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监督是监委的基本职责、第一位的职责,监察委员会履行日常监督职责,是代表党和国家,依照宪法、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监委监督调查处置,监督都是基础,其目的是要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因为违法乱纪成为阶下囚。
监察法赋予监察委监督的第一职责,就是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党员干部作风,严格要求党员干部以身作则。通过监督执纪来营造不敢腐的氛围,更要注重干部的教育挽救,注重发现问题,加强监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关口前移,真正体现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对象是所有的公职人员,在执行公权力中,对于思想信念动摇、意志不坚定的公职人员,监督的目的是提前打“预防针”,预防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小错误发展成大祸患,防止好人变坏人。所以,对于发现的问题一定要及时提醒、纠正,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先,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效果,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始终用于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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