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卫芳:“强制休假制度”贵在“落地”
作者:廖卫芳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带薪休假制度由来已久,但是落实率并不高,许多员工表示“想休,但不让休、不敢休”。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提出推行强制休假制度,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11月10日《工人日报》)
众所周知,“带薪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可见,“带薪休假制度”是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
但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尤其是在一些企业里,“带薪休假”往往只是停留于“纸面”上,实际上,许多职工很难享有正常的“带薪休假”。一些企业往往以牺牲职工的休息权、休假权来损害职工的切身利益。
据数据显示,带薪休假制度在一些企业落实得并不充分。此前,中国社科院某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40.1%的受访者表示“没有带薪年休假”,4.1%“有带薪年休假,但不能休”,18.8%“有带薪年休假,可以休,但不能自己安排”。可以说,“带薪休假”并非是职工“想休就能休”的。
正因为许多职工遭遇“带薪休假难”,此次深圳专门出台了《健康条例》,推行“强制休假制度”,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安排员工作息时间,对脑力和体力劳动负荷较重的员工,实行轮休制度,避免对员工健康造成人体机能过度损耗或者身心健康伤害。
但笔者以为,出台一个“强制休假制度”还是“很简单”“很容易”的,关键还在于制度的真正“落地”。一方面,需要劳动监察部门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应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剥夺职工“休息权”“休假权”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决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凭企业“自作主张”,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需要对企业、职工规范休假的引导,促使企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减少对职工身心健康的伤害,使得职工的基本劳动经济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同时,职工也应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积极维权,学会说“不”,决不能“做哑巴”,任凭企业“一言堂”,“说不能休就不能休”。
笔者相信,只要监管到位,完善制度,职工维权,就一定能有效化解职工“带薪休假难”的困境,既确保企业平稳、有序生产,又让职工享有充分的“休息权”和“休假权”,从而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目的。
总之,一句话,“强制休假制度”贵在“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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