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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宏:促销行为不能没“规矩”

2020-11-28 08:59:22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近年来,经营者通过促销活动让利消费者,“6·18”“双11”等促销季电商平台成交量不断刷新,反映出促销对消费的强大拉动效果。与此同时,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国庆、中秋节及“双11”期间,各大超市都有打折促销活动的机会,有消费者到某大型超市购物,就发现了很多打折促销的“猫腻”:一款早餐即冲麦片,节前零售价标注为29.9元,10月3日打折时,零售价为33.8元,打折活动结束后的10月24日零售价又回到29.9元;11月10日超市又搞活动,零售价又升到33.8元,宣称打6.9折,实际上消费者没有得到6.9折的优惠;还有一款香皂,国庆节前一直以“活动售价”2.9元销售,在10月份搞活动时,宣称打7.9折,但零售价又提高到3.3元,折后价为2.61元,比原来的“活动售价”只优惠0.29元,实际折扣率为九折。类似这种“先提价、再折价”的促销伎俩,许多商家真是轻车熟路、玩得溜熟。(法治日报11月27日)

  当前,不少商家在促销时都擅长玩文字游戏,他们通过低折扣的广告宣传,吸引顾客到店里,等顾客真正选中商品时才发现,他们所选的商品并不参与打折或者打折力度没有宣传的优惠。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顾客已经选中自己心仪的商品,即便不打折,顾客也往往不会计较而购买,商家正是揣摩透了顾客的心理,使得这种“忽悠式打折”模式无往不利。

  近年来,经营者通过促销活动让利消费者,“6·18”“双11”等促销季电商平台成交量不断刷新,反映出促销对消费的强大拉动效果。与此同时,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使促销规则更加复杂,促销花样不断翻新,促销行为真假难辨,值得各方关注,亟需给促销行为定“规矩”。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并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对经营者在开展促销时“先提价、再折价”的现象,明确规定折价、降价的基准等,同时,针对近年来网络促销模式不断翻新,出现集中促销、网络“直播带货”等新的促销方式催生出的欺骗性促销行为、“忽悠式打折”伎俩等诸多集中突出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提出了解决方案,要求提升促销行为透明度,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近年来兴起的购物促销活动中“进店送”“扫码送”等活动,都是不与直接销售商品挂钩的新型促销模式,对传统监管理念造成一定冲击,监管部门在“能不能管”的问题上存在疑虑。从法律角度讲,“先提价后打折”的虚假打折、欺骗性有奖销售、使用虚假宣传的违法促销等行为,都是不规范的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明确禁止促销活动中的 现实中,网络促销活动中“红包”“优惠券”等促销信息名目众多,折扣、优惠算法复杂,消费者往往不了解促销规则,缺乏辨别力,在受到虚假促销宣传的诱惑、欺骗下,容易冲动消费,产生消费纠纷。对此,经营者必须明确开展促销要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等,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实,在各类花样翻新的“促销活动”中,商家经常使用的也是消费者最容易被忽悠的促销手段,就是各种各样的“打折”活动。而一些 “先提价、再折价”的促销打折,实际上对消费者是一种忽悠,尤其是抬高原价再打折的行为,可以说是对消费者的欺骗。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的宣传。虽然超市有自主定价权,但零售价作为商品的基础价格,在短时间内随意反复变动,实际上是误导消费者认为自己得到了优惠,价格欺诈、虚假宣传、谎称有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等促销行为,不止具有欺骗性,对消费者知情权也无疑是一种侵害。

  促销行为不能没“规矩”。给促销行为定“规矩”,是“多赢”之举。《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通过对违法促销经营行为的规范,对不公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不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强化市场监管;有助于提升促销行为的公开化和透明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

  据介绍,《暂行规定》的出台,将成为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市场监管部门规范促销行为的重要指引。对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提供遵循,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依据。果如此,今后市场监管的重点应该也必须是严厉打击各类不正当促销行为,真正让消费者在促销中“买了不吃亏、买了不上当”,打造让群众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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