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福:“季节性工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护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由于企业生产需要,一名农民工连续三年,每年在工厂打工半年。在一次受伤后,他陷入了如何判定自己与工厂的关系,以及谁来担责与赔偿的问题。据了解,实际上,不清楚自己与企业的关系,在季节性打工者中很常见。如何既满足企业合理用工需求,又能同时保障这些季节性工人的权益?(12月11日《工人日报》)
众所周知,“季节性工人”就是一些企业由于生产需要,往往会雇佣一些小工到企业打工,短则几天、几十天,长则一两个月、半年,属于“随叫随到”“完事即走”式的临时工人。
据了解,这些“季节性工人”由于是“临时工人”,不属于企业的“正式工人”,因而双方没有“劳动关系”,只是“雇佣关系”。于是,于企业来说,一旦这些“季节性工人”遭遇伤亡事故时,企业往往以“临时性雇工”为由而“一推了之”。而于“季节性工人”而言,一旦遭遇伤亡事故时,也往往自认为不是企业的“正式工人”而“自认倒霉”。可以说,这些“季节性工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根据当前的法律条文,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在于: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管是在劳动时间内还是在劳动时间外,双方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不论在何时都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双方之间隶属关系明确;在雇佣关系中,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受雇佣人只在工作期间接受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其他时间不接受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也不遵守雇佣人的规章制度,二者之间往往体现出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的关系。可见,“季节性工人”与企业的关系如何“界定”,有必要尽快“厘清”。
其实,“季节性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保护”也是一种“劳动侵权”行为。那么,如何避免“季节性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保护”呢?笔者以为,不妨采取劳务派遣的形式,以减少双方的劳动争议。既要鼓励劳动者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又要督促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签派遣协议,从而既满足用人单位合理用工的需求,又能够在法律范围内保障“季节性工人”的劳动权益,从而减少劳动争议,实现自主灵活的用工。同时,用人单位也应有担责意识。对于“季节性工人”伤亡事故的处理上,用人单位应体现担责精神,主动对接,应赔尽赔,切忌“甩手不管”,一推了之。
当然,除了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保障“季节性工人”的合法权益之外,还需劳动者增强维权意识,不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性,从而避免“季节性工人”的劳动权益“无保障”“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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