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福:“螃蟹绑大绳”也是一种“消费欺诈”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春节临近,水产品销量逐渐增大,为了防止“螃蟹绑大绳”等市场乱象回潮,维护消费者权益,5日上午,厦门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了水产品称重专项检查。执法人员表示,针对螃蟹过度捆绑、塑料袋占重高、短斤少两等问题,从2019年9月开始,市场监管部门就开展了水产品称重行为专项整治,对所有水产品提倡“裸称”,并明确要求螃蟹捆扎绳的重量不能超过螃蟹自重的5%。截至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经立案查处134宗水产品称重违法行为,罚没款16.2万元。(1月7日《珠海特区报》)
螃蟹作为一种水产品,由于其营养价值高,因而一直以来,不但抢手,而且价格奇高。尤其是阳澄湖大闸蟹更是“一蟹难求”,价格自然也比一般螃蟹要高出好几倍之多。
在此背景之下,一些螃蟹销售商家便在螃蟹身上“动歪脑子”“耍小聪明”,而捆绑螃蟹的绳子无疑成了一条牟利的“金绳子”。于是,许多商家往往在销售之前,都要把螃蟹来一个“五花大绑”,如果不仔细查看,都看不清这些被“五花大绑”的原来是螃蟹。
据了解,一些捆扎绳重量甚至超过螃蟹自重的20%。这就意味着原本不值钱的绳子也能和螃蟹“平起平坐”“身价相同”了。怪不得有人戏言:绳子捆绑稻草“一文不值”,绳子捆绑螃蟹“一绳千金”。
众所周知,“螃蟹绑大绳”,其实就是一种赤裸裸的“消费欺诈”行为。它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而且严重破坏了正常、有序的市场秩序。因此,笔者以为,消弭“螃蟹绑大绳”的消费欺诈行为,还需“监管松绑”。
一方面,公安、工商、消协等监管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对“螃蟹过度捆绑”行为应予以严惩重罚,该罚款的要罚款,该取缔的要取缔,该列入“黑名单”的要列入“黑名单”,要让无良商家付出“沉重的代价”,从而倒逼其遵规守法,切实履行买卖契约。另一方面,消费者要学会说“不”。对“螃蟹绑大绳”行为,消费者应学会“站出来”,学会说“不”,以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切忌“装哑巴”,自认倒霉,任凭无良商家“宰割”。
当然,还需加强诚信教育。要通过对广大商家进行诚信经营教育,让商家自觉遵守市场法则,远离“过度捆绑”,不赚“昧心钱”。
笔者相信,只要监管“松绑”,消费者说“不”,商家“诚信销售”,那么,类似“螃蟹绑大绳”式的“消费欺诈”行为就一定能得到有效遏制,从而还广大消费者一个正常、有序、价格合理的市场销售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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