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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扬书生:15岁少年偷买高档手机,谁之过?

2021-01-12 19:03:27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尽管鼓楼法院最终判定15岁少年小龙与某购物平台签订的于Apple iphone11(A2223)128GB黑色手机的网络购物合同无效,购物平台也退还小龙4200元,事情算是有了一个满意的结果,但对于此事的思考...

  作者:维扬书生 稿源:时评界 编辑:时小川

  小龙今年15岁,随着母亲吴某生活。今年5月,吴某在整理家务时意外发现了橱柜中的一台iPhone11手机。经询问,小龙承认今年2月自己受广告推送、周边同学影响,加上疫情期间线上学习的需求,背着她在某购物平台上下单购买了手机。(1月12日澎湃新闻)

  尽管鼓楼法院最终判定15岁少年小龙与某购物平台签订的于Apple iphone11(A2223)128GB黑色手机的网络购物合同无效,购物平台也退还小龙4200元,事情算是有了一个满意的结果,但对于此事的思考才刚刚开始。

  15岁少年偷买高档手机,到底谁之过?

  毫无疑问,15岁少年小龙有错在先。

  如今,智能手机不再作为简单的通讯工具,而是集社交、学习等多种功能于一身的“必需品”,很多家长都为孩子购置了智能手机,以便用于联系或方便孩子进行线上学习。小龙作为一个未成年人,羡慕周围同学都有手机很正常,但自己想买手机应该向家长申请,不能瞒着家长偷偷购买,尤其不能购买这么贵的手机,5999元的价格对大多数家庭来说仍然属于较大支出,即使是有着稳定收入的成年人,在支出5999元购买手机时也会反复斟酌考量,不可能说买就买。法院正是基于这一点才认定小龙与平台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被告某购物平台也有过错。

  稍有常识的都知道,15岁少年小龙购买手机时,其年龄和智力无法做到对高达5999元的交易过程和交易后果有清晰认知,这一网购行为显然不属于正常合理消费。5999元远高于2019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明显超出当前一般民众可以接受认可的未成年人处分财产独立交易的金额范畴,不属于一般性消费支出。网络平台不问三七二十一,认钱不“认”人,只要给钱就交易,不但违背公序良俗,还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民法总则》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bai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除纯获利益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小龙的网购行为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法院根据原告小龙提供的证据,推定吴某在知晓孩子购买手机的第一时间就做出了不追认的意思表示。

  小龙的母亲也难辞其咎。

  作为小龙法定监护人的母亲吴某,平时疏于对孩子的教育引导,没有让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对孩子日常消费情况了解不够,小龙隐瞒母亲吴某私自取用家中现金购买手机,吴某居然毫不知情,直到整理家务时意外发现了橱柜中的一台iPhone11手机。小龙的“保密”工作做得好,从一个侧面也说明做母亲的麻痹大意,对孩子关心不够。正是因为吴某作为监护人对孩子监管时存在疏忽,法院才判定小龙及其监护人对案涉手机价值贬损部分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吴某平时对孩子的一言一行注意观察,对孩子教育引导到位,就不会发生孩子偷买高档手机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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