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向窗外扔菜刀获刑6个月再敲高抛警钟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其中,高空抛物罪成为独立罪名。当日,江苏常州溧阳法院审理了首例高空抛物案件,徐某某因向窗外扔菜刀,而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中新网3月2日)
近年来,高空抛坠物事件屡屡发生,就已经发生过的高空抛坠物事件来看,大多是“熊孩子”所为,其中,也有不少是一些成年人“作孽”。尽管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高空抛物”;尽管当事人都已被依法进行了处罚,各地媒体也都有报道,但高空抛物事件仍时有发生,对广大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究其原因,除了一些“意外”之外,无不反映出一些人的法制意识淡薄、文明素养欠缺。
在这起案件中,2020年5月的一天,家住三楼的徐某某在家中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某“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见状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将菜刀抛到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又将第二把菜刀抛到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某从楼上向窗外抛菜刀,在抛出一把后,全然不考虑后果,竟然抛出第二把,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性质是严重的,社会影响更是恶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纯属咎由自取。
“向窗外扔菜刀获刑6个月”,再敲“高抛”警钟。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随着高层住宅越来越多,高空抛物乱象频发,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法律是公正的,也是无情的。徐某某从楼上“向窗外扔菜刀获刑6个月”,具有普法和警示的双重意义。
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针对新入刑的“高空抛物罪”,刑法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民法典还明确了物业部门在高空抛物坠物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只有全社会综合发力,各方紧密配合,人人从我做起,强化法治观念和责任意识,才能有效遏制高空抛物乱象、诊治“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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