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暴力催债”入刑有利于更精准打击犯罪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自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浙江、广东、宁夏、贵州等多地密集出现首例催收非法债务罪诉讼案件,其中,广东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下称“端州法院”)作出了首个“催收非法债务罪”判例。3月5日,端州法院对一起催收非法债务罪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黎某等4人因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月11日《第一财经》)
“暴力催债”社会危害性较大,一直饱受诟病。“暴力催债”入刑后,有利于更精准打击犯罪。首个“催收非法债务罪”判例的4名被告人,因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分别被判刑并处罚金,无疑具有警示意义,警示那些暴力催债等不法人员赶快悬崖勒马、改邪归正,否则,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严惩。
随着科技信息技术发达,网络借贷平台的线上贷款花样繁多,陷阱和隐患也比较多。不可否认,网络借贷手续十分简便,放款速度又快,确实能够缓解一部分急需资金民众的燃眉之急。但随之而来的风险也显而易见,比如利滚利的高利贷陷阱,让借款人不堪重负;特别是“暴力催债”“侮辱式催收”等非法现象又让借款人不堪其扰,往往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了严重影响。因无力偿还高额的本息,或难以忍受“暴力催债”无休止的骚扰,导致了很多人间悲剧发生。由于此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约束,司法机关打击有时也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暴力催债”入刑的呼声日益高涨。《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正是回应民众的关切和呼声,对精准打击和铲除这一社会“恶瘤”,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293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2月26日,《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明确第293条之一相应的罪名为“催收非法债务罪”,至此,该罪名被正式列入刑法。端州法院作出首个“催收非法债务罪”判例,可以说,打响了惩治相关犯罪行为的“第一枪”。
其实,此前很多被起诉的“暴力催债”案例,警方或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是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罪名,这意味着,相关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即便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本身也可能涉嫌犯罪。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催收非法债务罪名确定后,则有利于更精准地打击“暴力催债”等催收非法债务犯罪,让一部分因之前法律空白而逃避打击的不法人员,也将受到法律严惩。此外,如果在催收非法债务之外,还有其他犯罪行为,比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绑架等,有可能数罪并罚,如果犯罪行为出现重合,一般是择重罪予以处罚。
当然,对网络借贷也不要一棍子打死,只要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守法经营,对经济社会发展也是有益的。“暴力催债”入刑首个判例,警示网络借贷平台应当摈弃“暴力催债”等下三滥催收的做法,并严格审查,不向未成年人或明显无偿还能力的人借贷,以避免不必要的债务纠纷。同时,提醒一部分在校学生和爱美人士,不仅要谨防网络贷款陷阱和诈骗,也不能超出自身承受能力去办理“校园贷”“整形贷”等,以免上当受骗,或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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