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福:最低工资被稀释也是一种“薪资侵权”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时小川
今年以来,多地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然而,有部分企业却利用延长工时、剔除福利待遇等变相稀释劳动者最低工资。这一显然违反劳动法及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的行为,为何存在?记者调查发现,企业违法成本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或许是问题关键。(3月25日《工人日报》)
众所周知,最低工资制度是为保障劳动者在履行必要的劳动义务后应获得的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最低工资收入的一种法律形式。而作为一项“兜底”的公共政策,最低工资标准主要是对全时全日劳动密集和体力付出比较多的岗位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然而,在我们的实际生活和工作中,一些无良企业却通过延长工时、剔除福利待遇等方式,使得劳动者的最低工资被“变相稀释”。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同时,《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福利待遇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见,部分无良企业“稀释”劳动者最低工资的做法,既是一种“薪资侵权”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笔者以为,要规避劳动者最低工资“被稀释”,还需“多方给力”。首先,监管要到位。人社、司法、工会等监管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既要为劳动报酬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开辟绿色通道和提供法律援助,又要切实督促无良企业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月发放最低工资,切忌任凭无良企业肆意“稀释”劳动者的最低工资。其次,执法要从严。对肆意“稀释”劳动者最低工资的无良企业,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该约谈的要约谈,该罚款的要罚款,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追究法律责任,从而倒逼其遵规守法,切实履行国家最低工资标准,自觉做到不“变相稀释”劳动者的最低工资。其三,普法要跟进。人社、司法、工会等相关部门应大力开展普法宣传和教育,让每一位劳动者都知晓企业采取延长工时、剔除福利待遇等方式,变相“稀释”劳动者最低工资既是一种“薪资侵权”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从而让劳动者不再“被蒙骗”,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不再屡屡“被稀释”。
当然,劳动者还应学会主动维权。一旦遭遇无良企业“稀释”最低工资,劳动者就应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积极大胆地维权,以维护自身合法的薪资权益不受侵害,切忌担心维权成本高,或怕麻烦而任凭无良企业“稀释”自己的劳动报酬,从而助长其嚣张气焰,更加变本加厉。
笔者相信,只要监管到位,执法从严,普法跟进,再辅以劳动者的主动维权,就一定能规避劳动者最低工资“被稀释”乱象的屡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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