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福:“节假日加班费”不能总沦为纸上福利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连续五天的五一小长假,有些“打工人”仍坚守岗位。利用双休日调休出来的五天长假,哪天是法定休假日加班?根据规定,5月1日当天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300%的工资报酬(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并且用人单位不能以安排补休形式替代加班工资;5月2日至5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以补休形式代替加班工资,不能补休的,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5月5日央视新闻)
眼下,随着“加长版”五一假期的结束,“节假日加班费”这一话题又引发热议。“五一假期加班费”能否发放到位,更是广大职工关心、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
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可见,节假日如何发放“加班费”是有法可依,有据可遵的。但笔者以为,“节假日加班费”不能总是停留于“计算公式”上,而应落实于“兑现”上。
据了解,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节假日加班费”往往被沦为“纸上福利”。有的用人单位以效益不景气为由拒绝发放加班费;有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玩起了“躲猫猫”游戏,能骗则骗,能拖则拖,能躲则躲;更有甚者,有的以解聘相威胁,使得员工生怕被炒鱿鱼而不敢提及加班费。虽然也有员工为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向劳动部门投诉,但往往是无果而终。
因此,笔者以为,要避免“节假日加班费”总是停留于“计算公式”层面上,还需“两手抓”。一方面,用人单位应有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众所周知,单位的发展壮大离不开每一位员工的辛勤努力和付出,善待员工就是善待自己,只有做到“留人留心”,既按时足月发放工资,又按规定发放加班费,才能让员工真正看到用人单位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员工才能为用人单位尽心尽力做贡献,共同促进用人单位的发展壮大。另一方面,劳动部门要做员工的“娘家人”。劳动部门应为员工“撑腰”“做主”,要通过精准发力,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制约和监督,并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给每一位加班的员工发放加班费。唯有如此,“节假日加班费”才不会总是停留于“计算公式”上,更不会沦为“纸上福利”。
凡本网注明“来源:时评界”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作者和时评界共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时评界”。纸媒使用稿子,须告知本网站,由本网站提供作者联系方式,由纸媒支付稿酬。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XX(非时评界)”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作品内容、版权等存在问题,请在两周内同本网联系,联系方式:电话:15275837293 E-mail:spj@shipingjie.net QQ:1969838368
时评界暂未实行稿件付费制。所有投稿的作者,本网均视为充分理解并接受此项声明。
·高连奎:一战国际秩序大博弈 (2014-03-19)
·前三十年看王石柳传志 后三十年看李河君李书福 (2014-01-07)
·高连奎:亚当斯密对中国的批判不靠谱 (2013-12-23)
·“不能让金钱主导一切”——桑德尔旋风的中国意义 (2013-12-14)
·自发秩序,还是社会契约? (2013-12-03)
周志宏:“机票盲盒”是一种营销噱头
袁文良:莫让“野游”野蛮增长
廖卫芳:打击“销售过期食品”还需“综合施治
郭喜林:要把《反食品浪费法》贯彻落实到位
孟伟:县委书记推销小龙虾蕴含盱眙成功密码
曹灿辉:公交车使用新能源示范作用不小
田雨:熟蛋返生,一场伪科学的闹剧
“博士当老师是人才浪费”是一种人才偏见
不能让“电动平衡车”成为一匹“脱缰的野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