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扬书生:恶意阻挡救护车被行拘,不冤!
作者:维扬书生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官方微信13日发布通报称,针对网传“京开高速一出租车阻挡救护车”的情况,经警方调查,2021年5月10日19时许,涉事司机贾某(男,37岁)驾驶出租车行驶至京开高速(进京方向)西红门收费站北侧附近时,在明知后方有救护车鸣警报示意其避让且具有避让条件的情况下,依然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通行。5月12日,贾某被大兴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5月13日中国新闻网)
京开高速一出租车司机因涉嫌恶意阻挡救护车被大兴警方依法处以5日处罚,纯属咎由自取,一点不冤。
安全行车,各行其道,注意礼让,遇堵塞或交通事故,切勿占用或者阻挡救护车行驶,以免影响救护车通行,这是人所共知的交通常识。恶意阻挡救护车是一种性质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这就是说,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享有道路通行优先权,即便其他车辆是按信号灯正常行驶,无其他违法行为,也应该无条件为这类特殊车辆让行。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急救车、工程救险车的记3分罚200元。有条件避让而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记3分罚200元。《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等车辆通行的,可以警告或者罚款,乃至5日-10日的拘留。
因避让救护车等特殊车辆而造成交通违法,司机可以免于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1条第3款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中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应当予以消除。
近年来,因恶意阻挡救护车被警方处罚的无良司机着实不少。2020年7月30日,广东潮州一路口,一名中年男子在骑摩托车时,遇到了后面赶来的救护车,任凭救护车按喇叭示意,摩托车骑手都无动于衷,该骑手因不礼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被罚200元,未按规定戴头盔被罚200元,妨碍安全被车罚100元,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被罚200元,机动车辆没有过安全检查被罚100元,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被罚款1000元,合计罚款3700元;2020年6月8日下午13时30分许,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一辆正在执行接送危急病人任务的救护车在接到病人后返程时,行经省道210线钦州市钦南区那彭镇往那丽镇方向的路上,遇前方一辆白色小轿车阻碍十几分钟。司机宁某某被警方处以200元罚款扣3分的处罚。
救护车是在与时间赛跑,早到一秒钟,危重病人就多一分希望,主动避让救护车,给救护车让出一条生命通道,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共识,也是每一个司机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你的一次礼让或许能挽救一条生命,恶意阻挡救护车被行拘,一点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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