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拖欠工资“黑名单”发挥强大震慑作用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为深入推进“浙江无欠薪”行动,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发布了2021年第三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典型案例2起和拖欠工资“黑名单”12起。(10月13日《浙江工人日报》)
据了解,自2018年1月1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从人社部,到各地人社部门,已连续多次公布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黑名单”。这些上了“黑名单”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税收优惠以及交通出行、高消费等方面已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可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已初见成效。
近年来,农民工“讨薪难”一直是一个热点话题。一些农民工为了能讨薪“成功”,往往采取极端方式相威胁,如跳楼讨薪、跳河讨薪、自焚讨薪……等等。可以说,农民工“讨薪难”已成为一种社会之痛。
如何有效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难题”呢?笔者以为,设立“黑名单”制度之举,无疑是治理欠薪的一把“利剑”。可以说,“黑名单”制度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发布,不仅体现了党和政府统揽全局驾驭社会建设的自信和能力,而且也彰显了全面深入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同时,这也给黑心企业和老板敲响了一记“丧钟”。
俗话说:“打蛇要打七寸。”因此,笔者以为,要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相关部门还应进一步发挥“黑名单”的强大震慑作用,要在信息及时归集和推送的基础上加大力度,将完善联合惩戒机制落到实处。同时,从长远角度来讲,要强化工资支付保障立法,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和底线标准,清晰工资支付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扎紧制度笼子,真正解决用人单位“不能欠”“不敢欠”问题,从而确保农民工的工资能及时发放到手,为农民工撑起保护伞、安全伞,让农民工不再年年遭遇“讨薪难”。
当然,治理拖欠工资不能止于一份“黑名单”,还需加大对恶意欠薪、逃薪者的处罚力度。一方面,要出台严厉的处罚机制。政府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处罚机制,通过财务、行政、法律等一系列手段,精准打击“欠薪者”“逃薪者”,让“欠薪者”不能“欠”、不敢“逃”。另一方面,要把欠薪者纳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对于欠薪者,除了公布于“黑名单”之外,还应将其纳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在乘坐飞机、高铁、出境等方面给予“全面限制”,使其“一时失信,处处受限”,让其付出“沉重的代价”,从而倒逼其尽快把欠薪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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