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福:买卖画眉鸟“违法”应广而告之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10月26日《人民法院报》)
经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被告人李某以22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了3只画眉鸟,并用笼子饲养。2021年3月28日,李某在没有办理合法运输手续的情况下,驾驶汽车运输3只画眉鸟和1只绣眼鸟参加斗鸟比赛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从李某处缴获的3只画眉鸟为鹟科画眉,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只绣眼鸟为绣眼鸟科暗绿绣眼鸟,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而根据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画眉鸟、鹩哥、百灵等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经许可买卖、笼养、运输或构成刑事犯罪。可见,买卖画眉鸟“违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其实,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很多爱鸟人士相互之间买卖各种鸟类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尤其像画眉鸟、鹩哥、百灵鸟等,更是爱鸟人士争相买卖的鸟种。但由于很多爱鸟人士对买卖画眉鸟是一种“违法”行为并不知情,因而很多时候都是在“不知法、不懂法”的情况下进行画眉鸟买卖交易。而一旦被公安机关查获,就得接受“刑罚”处罚,这显然“有点冤”。可以说,很多人直到被“刑拘”、被“判刑”了之后,才知道买卖画眉鸟是一种“违法”行为。
因此,笔者以为,公安机关有必要对买卖画眉鸟“违法”进行“广而告之”。一方面,不妨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微信、QQ等网络平台,对广大群众进行必要的普法宣传和教育,让广大群众知晓买卖画眉鸟是一种“违法”行为,从而教育广大群众要遵纪守法,自觉远离画眉鸟买卖交易行为,避免“牢狱之灾”。另一方面,可以采用身边的典型案例进行普法宣传和教育,不妨通过“庭审巡回”的方式,以案释法,以案警示,以生动的“实例”让广大群众从不懂法到知法、懂法,进而学会尊法、守法,让广大群众引以为戒,不再贸然进行违法买卖画眉鸟行为。
笔者相信,只要公安机关“两手抓”,一手抓“普法”,一手抓“严惩”,就一定能让类似买卖画眉鸟“获刑”的案例少发生,甚至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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