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扫码赠礼暗藏风险不能不防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保定莲池区网警通过工作核查发现,在莲池区某通讯运营商外包网点存在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嫌疑。经查,该网点属于通讯运营商的外包门店,可以为群众办理手机号码购买、充值、套餐变更等业务,其经营者甄某某在经营过程中,利用网点业务便利,在店面内摆放了其他网络媒体平台的二维码,并以鸡蛋、米面、抽纸等作为“礼品”,吸引顾客扫码。(燕赵都市报10月27日)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甄某某如此送“礼”招揽顾客扫码,“醉翁之意不在酒”,其实是为了赚取“上家”的佣金。据介绍,手机用户只要扫了二维码,再将短信验证码告知甄某某,甄某某便可反馈其“上家”完成一次“任务”,并从中获取佣金。而甄某某的“上家”在此操作中不仅获取了这位用户的手机号码,更在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了网络媒体平台的账号注册,获得了原本属于用户的账号使用权,而这“上家”就是利用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真乃煞费苦心!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普及,“扫码付款”、“扫码赠礼”等成了许多行业及商家的“标配”。方便、快捷的同时,也给一些不法商家捞取不义之财创造了“机会”。上述案件通过警方进一步深挖发现,一些用户的手机号码等信息被不法分子获得后,大多用于实施在网络媒体平台上的恶意炒粉儿,甚至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为“上家”扮演帮凶的甄某某就是获取信息的关键一环,其手段不光是送出这些廉价“礼品”来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更是利用有过联络的各区县通讯营业网点组建数个微信群组,伙同其他通讯营业网点业务员在为客户办理开通手机卡业务过程中,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工作之便,获取新开卡客户的验证码,将客户手机号码发送至“拉新”微信群中,供“黑灰产”人员注册平台账号实施“拉新”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从中非法牟利,收取每条1元至7元不等的好处费。有数据证实,自2020年3月份至今,甄某共发送手机号码、验证码10000余条,共收取好处费五千余元。
在群众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少量利益为诱饵,利用工作之便获取手机验证码,致使公民个人信息被贩卖,从中获取佣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目前,甄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扫码赠礼,看似商家的一种营销噱头,其所暗藏的法律风险不能不防。依据我国《刑法》第253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倒卖公民手机验证码等行为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信息安全,而且极易引发其他犯罪,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根源。为此,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加大对不法商家以少量利益为诱饵,利用工作之便获取手机验证码,致使公民个人信息被贩卖,从中获取佣金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规范用户扫码行为,保障公民信息安全;消费者也须强化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能贪图“赠礼”而轻易“扫码”,以免因小失大;更须防止在“不知不觉”中充当不法分子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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