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告诫函,是提醒更是一种警告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大连市市场监管局11月8日对外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对于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11月9日中国新闻网)
近期疫情防控形势严峻,11月4日以来,大连市已报告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40例和无症状感染者28例。然而,一些不法商家便想利用民众的恐慌心理,在疫情期间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进而哄抬价格。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相关提醒告诫函,对疫情期间哄抬物价最高罚款500万元,具有强大的震慑力,不啻拉响了打击借疫哄抬物价的警笛,令违法者却步,否则,对告诫函置若罔闻,以身试法就有可能被罚得“倾家荡产”。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等于乘人之危大发“灾难财”,不仅严重违背商业伦理,是极为不道德行为,也是典型的价格违法行为。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行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则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规定,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行为的处罚,不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还规定了具体罚款的最低和最高数额。对哄抬物价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大小,相应处罚可谓明明白白。
大连发布的告诫函指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相关经营者如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其中明确,对于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告诫函的内容,法律依据就是《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最高罚款500万的处罚,可以说能让不法者“倾家荡产”,显然会形成一种强大震慑力,让不法者在重罚面前望而却步,便不敢在疫情期间进行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借疫哄抬物价,就该罚得“倾家荡产”。对哄抬物价从严从重打击的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增强防疫应急能力,一方面,面对来势汹汹的疫情,必须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加大防疫知识宣传教育力度,指导民众如何正确做好疫情防控等工作,及时消除民众的恐慌心理;另一方面,做好口罩等防疫用品和大米、肉禽蛋奶及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工作,在疫情暴发时能够迅速投放市场以平抑物价,不给不法商家制造物资短缺的社会恐慌。此外,民众面对疫情也要沉着冷静,坚决抵制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不给商家发“灾难财”可乘之机。
总之,大连市发布疫情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把“丑话说在先”,是提醒更是一种警告。此举是对哄抬物价严重后果的宣讲,也是一次普法教育,对遏制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具有积极的意义,值得各地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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