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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宏:“销售伪劣口罩获刑”“黑心钱”赚不得

2022-02-10 09:37:47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口罩成了每个人走出家门的必备防护用品,社会需求量“大得惊人”。于是乎,一些不法分子从中“嗅”到“发财机会”,试图通过生产和销售伪劣口罩“捞一笔...

  作者:周志宏

  近日,鹿邑县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增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河南法制报2月9日)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口罩成了每个人走出家门的必备防护用品,社会需求量“大得惊人”。于是乎,一些不法分子从中“嗅”到“发财机会”,试图通过生产和销售伪劣口罩“捞一笔”、“赌一把”,赚“黑心钱”。不只鹿邑,全国多地都曾发生多起制售伪劣口罩案件,有的案件已被破获,不法分子都已经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然而,仍有一些不法分子就是不吸取教训,他们财迷心窍,置有关法律法规、严峻的疫情形势和人们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于不顾,任性生产和大肆兜售伪劣口罩。岂不知,疫情期间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使用者被传染的风险,是给防疫添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如上述行为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需按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如生产、销售不属于医疗卫生材料的口罩或者生产、销售属于医疗卫生材料的口罩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也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销售金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30日至2月3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朱某某先后在长垣县谢某、滑县刘某等人处购买假冒某品牌及三无口罩共计109000个。回到鹿邑县后,朱某某在朋友圈发布信息,何某增、何某成与朱某某联系后,以人民币160350元的价格购买上述口罩。之后,何某增、何某成以196800元的价格将口罩卖到郑州市、安徽马鞍山市等地用于防疫。朱某某非法获利1万余元,何某增、何某成非法获利36450元。2020年2月9日,何某增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近日,鹿邑县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依法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判处何某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何某增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销售伪劣口罩获刑”,再敲防疫警钟,“黑心钱”赚不得!

  依笔者之见,制售伪劣口罩案件之所以“层出不穷”,与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查处不得力“不无关系”。防疫口罩,事关人们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打赢防疫阻击战,必须坚决对伪劣口罩说不!职能主管部门和执法机关不仅要严厉查处兜售伪劣口罩的平台和商家,更要严厉打击生产伪劣口罩的厂家,发现一家,严惩一家,该罚的罚;该关停的关停,该法办的法办,坚决堵住伪劣口罩流入市场的源头,绝不能让伪劣口罩坑害人、搅乱防疫大局;绝不能让不法分子的“如意算盘”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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