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卫芳:别让“散装食品”游离在“监管之外”
作者:廖卫芳 稿源:时评界 编辑:时小川
“我是看到产品包装上标注的日期比较近才买的,如果知道是去年8月份生产的,我就不买了。”近日,家住浙江省温岭市石桥头镇的王先生投诉称,其在温岭市一家连锁超市购买的散装油豆,食用时发现有异味、变质问题,怀疑该食品已过期,要求退货。(2月24日《中国消费者报》)
据报道,温岭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接诉后对上述油豆产品进行了查看,发现该油豆为散装食品,袋外加贴标签上标有“包装日期:2022年1月3日,保质期:9个月,称重量:500g”等内容。工作人员查验其进货票据、台账和产品合格证后发现,该油豆实际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0日,按9个月保质期计算,该油豆尚未过期。虽然经消保委工作人员查验后发现油豆尚未过期,但商家以“包装日期替代生产日期”的做法,无疑是一种“消费欺诈”行为。
众所周知,“包装日期”不是“生产日期”,两者不能混淆是非。可以说,商家这种将包装日期当生产日期标注的行为,不仅对消费者存在着一定的误导作用,而且也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这也给消费者留下了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同时,原《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要求,由经营者重新分装的食品,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严禁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可见,散装食品的“包装日期”不仅不能随意标注,而且更不能替代“生产日期”。
但据了解,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类似散装食品“包装日期替代生产日期”的现象十分普遍。这说明,“散装食品”已游离在“监管之外”。
因此,笔者以为,对散装食品“包装日期替代生产日期”行为,还需“监管发力”。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要对散装食品进行全方位、全链条的督查,一旦发现类似“包装日期替代生产日期”行为,就应给予严厉查处,不妨通过“高额罚单”“黑名单”“从业禁止”,甚至“追究刑责”等多种处罚机制,让其付出“经济代价”“诚信代价”“法律代价”,倒逼其遵规守法,切实守护好食品安全。另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散装食品时,要关注食品包装容器上的标签是否清晰、规范标明食品名称、生产者、经销商和其地址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同时,要注意观察散装食品的色泽、形状、质地有无变质、腐烂现象。如果一旦发现类似“包装日期替代生产日期”行为,应积极大胆地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更确保自身“舌尖上的安全”。
当然,相关部门还需对商家进行必要的“日期标注”培训。其实,很多时候,商家把“包装日期”与“生产日期”混为一体,就是因为一些商家缺乏必要的“日期标注”相关知识。如果相关部门能适时地对商家进行“日期标注”培训,就可能规避因无知而造成类似“包装日期替代生产日期”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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